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有效保护路桥设施,保障行车安全,提高公路通行效率,规范运输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巩固成果、依法严管、重点突破、有效推进”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运政、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依法严管重罚,坚持综合治理,逐步建立长效治理机制,提高政府对公路、车辆、运输市场的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到2005年底,全省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4%左右,95%以上的“大吨小标”车辆的标定吨位得到更正。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全省治理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担任组长、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省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省交通厅负责指导全省交通系统的治理工作,超限超载检测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与公安部门共同制定和组织实施路面严厉打击工作方案,参与其他成员单位实施的治理工作,会同省经委、财政厅、物价局研究制定养路费、通行费、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和多轴车辆优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全省公安系统的治理工作,与交通部门联合开展治理路面执法工作,组织警力在全省依法设置的检测站点参与联合行动,实施综合治理,负责治理工作中的治安工作,严厉打击治理过程中抗法和干扰正常执法的行为,维护公路通行和检测站秩序,加快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杜绝非标准车辆登记上牌,配合工商部门取缔车辆非法改装企业。

  省工商局负责集中整治取缔车辆非法改装企业,会同交通、公安、经委、质检部门对非法改装严重地区进行专项整治,组织对超限超载问题严重地区的厂矿和运输站(场)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省经委负责组织车辆生产企业对“大吨小标”车辆进行吨位恢复和整顿,会同有关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进行整治,组织好重要物资的运输工作,确保物资供应。

  省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宣传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为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省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制定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工作,负责打击借机哄抬物价的行为,确保治理严打期间社会物价稳定。

  省财政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收费标准的确定工作,负责落实和执行治理罚没款、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治理工作经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执行车辆生产及改装强制标准的监督检查,配合交通部门进行超限超载检测设备的定期校验。

  省政府纠风办负责监督检查公路“三乱”问题。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及加强对涉法问题的研究,依据国家有关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

  各市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治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认真制定本地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及时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治理任务和要求

  (一)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依法严管重罚。

  1、从2005年7月10日起,全省治理工作统一从集中治理阶段转为严厉打击阶段。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交通和公安部门要对恶意超限超载车辆,依法严管重罚。具体处罚标准由省交通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2、明确路面执法重点。加大对已向社会公布的超限超载情况严重车型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采取作弊手段逃避超限检测和处罚的恶意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特别是以驳载为手段的短途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严厉打击抗法和干扰治理秩序行为,努力为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加大对假冒军警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整治力度。

  3、采取称重、卸载与处罚相结合的治理措施。高速公路继续坚持称重、劝返卸载、指定收费站下道和处罚相结合的治理工作方针;普通公路采取固定与流动检测站点相结合的监测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实行卸载和处罚。在超限检测工作中要坚持保畅优先,疏堵结合的原则,确保交通畅通。

  4、建立超限超载车辆档案,实施信息通报制度。交通和公安部门要定期将违法车辆(包括整车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信息通报给车辆注册地运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由车辆注册地运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查处,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对查出的非法改装车辆信息要通报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查处。

  (二)严厉查处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企业。

  1、加强“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对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布的在用“大吨小标”车型,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车辆参数更正、行驶证换发工作;交通运管部门要做好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换发工作。

  2、严厉查处“大吨小标”车辆和车辆非法改装企业。对于新生产车辆,要严格执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标准(GB1589—2004),从源头上坚决遏制出现新的“大吨小标”车辆。工商、经委、交通、公安、质检部门要采取联合行动,进行专项整治,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依法查处,坚决取缔。

  3、严把车辆注册登记关,杜绝非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公安机关对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公布车型技术参数不一致,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要求的车辆,一律不予核发车辆牌照。对为不符合规定车辆继续进行检验、登记、注册的部门,要进行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做好养路费征费标准计量核定工作。交通征稽部门从2005年7月16日起,对公路养路费按照下列原则计量征收:载货类汽车征费计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载质量核定。同一车型质量参数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核定,对核定征费标准计量20吨以下(含20吨)部分按全额计征,20吨以上部分折半计征核定。核定后的载质量尾数不足0.5吨,按0.5吨计算,超过0.5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对调整前后征费吨位出现差额部分,从2005年7月16日起实行多退少补;对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载货类汽车及其他车辆(包括客车、特种车、农用车),仍然按照交通部和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的标准核定。

  (三)逐步建立治理长效机制,加大经济调节力度。

  1、进一步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年底前,省交通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和《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赔(补)偿办法》,并付诸实施。

  2、加强源头治理。公安、交通、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运输企业和部分工业和矿业发达的地区及公路沿途的小煤场等各类货物分类监管力度,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予以关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强化其按照规范和标准装载的责任。

  3、建立科学合理的公路治理站点监控网络。交通部门要结合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布局规划,将检测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实现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要加强超限超载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充实人员,完善制度。新增检测站点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省治理办公室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4、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制约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全面接受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执法工作中,要严禁对未经称重检测的车辆,擅自认定超限超载,进行处罚。对徇私舞弊、借机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人员,要严肃处理。

  5、加强治理信息的监测、收集,做好重要物资运输工作。各市有关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治理信息联络工作,要密切监测、跟踪了解市场动态和公路流量变化,及向省治理办公室报告情况。对由于运力紧张可能发生生产、生活急需物资短缺等问题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运力,保障物资运输和市场供应。

  (四)切实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1、广泛开展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治理舆论氛围。从6月28日开始至7月15日,要集中开展治理宣传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依法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把握正面舆论导向,通过舆论监督纠正治理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要对重点违法违纪案件予以曝光。

  2、7月10日前,全省交通和公安部门要完成执法培训和人员教育活动,做好法律文书准备工作,确保治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