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带有全局性、方向性、基础性的科技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的;

  (二)在对行业或地方经济发展起关键作用的科技问题及国际合作项目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在促进本市技术进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调整和提升产业结构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其研究开发的技术项目潜在效益巨大的;

  (五)在重大工程建设中,设计新颖,工程质量一流,技术水平居全国同类系统领先,社会、经济效益巨大的。

  第三条 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湖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或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的人员不再授奖。

  第四条 候选人必须以一个突出项目或一个系列产品(品种)为依托并为第一完成人,该项目或产品(品种)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以上,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候选人近年来为主(市级奖排名前两位,省级奖排名前三位,国家级奖排名前五位)承担的项目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获得国家级科技奖一等奖1次以上或二等奖2次以上或三等奖3次以上;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2次以上,二等奖3次以上或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3次以上(国家科技二等奖和省科技一等奖可同等对待,国家科技三等奖和省科技二等奖可同等对待,省科技二等奖和市科技一等奖可同等对待)。

  所依托的项目或系列产品(品种)还应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一)工业方面(含农产品深加工及农业相关产业加工业)候选人所依托项目或系列产品(品种)最近两年上缴我市税额累计新增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

  (二)农业种植、养殖方面候选人所依托项目或系列产品(品种)最近两年上缴我市税额累计新增500万元(含500万元,政策许可的減免税额可计算在内)以上。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大面积推广应用方面的候选人,其所依托项目或系列产品(品种)的经济效益,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连续两年在本市增产增收累计1亿元(含1亿元)以上。

  (三)候选人所依托项目或系列产品(品种)在理论上或技术上取得了重大突破,被公认对我市行业科技进步、重大工程建设等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作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社会效益。

  第六条 担任企业、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候选人,必须是项目的主持人或直接参与者,在创造性贡献,并解决了实质性的技术难题,且须由所在课题组其他成员共同推荐。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由候选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候选人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1、《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申报书》;

  2、获奖证书、鉴定、评审(验收)或专利证书及相关资料;

  3、前三年度会计报表,财税、农业、统计等部门经济效益证明材料,特别是所依托项目或系列产品(品种)的经济效益情况;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八份(奖励、鉴定、评审<验收>证书原件至少一份,不能提供原件的,申报时需带原件验证并由候选人所在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行政公章,装订成册。

  (三)候选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所申报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和形式审查。

  (二)由长沙市技术评估认证中心聘请专家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分技术评估小组和效益核实小组。根据技术水平和效益情况,对参评人员打分并初步排队,提出不超过五名候选人,由专家组长签署意见。

  (三)成立长沙市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科技局局长任副主任委员,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组长、相关科技顾问为成员。负责对初评后的候选人进行考察、答辩等复评工作,以会议讨论打分或记名投票的形式,提出不超过三名候选人,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

  (四)候选人须经市纪委、市综治委、市文明办、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会审。

  (五)会审后市政府常务会议核定奖励人选2人以内,报市长核准。

  第九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接受社会监督,经市长核准后的拟奖人及其基本情况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即确定为获奖者,授奖仪式另定。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0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