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24日

  黑龙江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本决定自2005年9月3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