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经济部水利署   经水政字第09406002220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7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经济部水利署(以下简称本署)为办理海堤类别变更审查作业,特订定本要点。

二、目的事业机关(构)为目的事业需要,拟利用原有一般性海堤作为其目的事业使用者,得检附下列书件向该海堤所在本署所属河川局(以下简称河川局)申请变更海堤类别为事业性海堤:

(一)拟利用原有一般性海堤作为目的事业用海堤之计划书及范围图。

(二)前款计划书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之文件。

(三)拟使用一般性海堤需变更为事业性海堤之范围图,其比例尺为二千四百分之一。

三、目的事业机关(构)申请变更其原兴建之事业性海堤为一般性海堤者,以下列各款之一为限:

(一)其保护之主要范围变更为目的事业以外之一般国土。

(二)其保护之主要目的变更为目的事业以外之一般人民生命财产之安全。

(三)原兴建海堤之目的事业已废除,而该海堤仍有作为维护一般国土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之必要。

四、目的事业机关(构)申请变更事业性海堤为一般性海堤,应检附下列书件,向该海堤所在之河川局提出:

(一)原海堤工程设计书图数据。

(二)原海堤结构安全达一般性海堤保护标准评估报告或整建成果报告。

(三)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变更之文件。

(四)原海堤范围保护之事业废除或保护目的及范围已变更之相关证明资料。

(五)原海堤拟变更为一般性海堤之范围图,其比例尺为二千四百分之一。

(六)海堤土地登记簿誊本、权属证明。

(七)海堤所在土地为私有者,应提出所有权人同意无偿移转土地为公有之承诺书。

五、河川局于收受申请书件后,应先审查书件是否完备。书件不完备者,应通知限期补正。申请书件经审查完备者,河川局应即定期邀请下列单位代表至现场勘查:

(一)原申请机关(构)。

(二)申请机关(构)之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三)海堤区域所辖相关县市政府。

(四)本署相关组室。

(五)其它有关机关(构)。

六、河川局应于现场勘查后办理海堤类别变更之审查,其审查项目如下:

(一)海堤所在土地使用分区及用地别是否符合相关土地法规规定。

(二)事业性海堤变更为一般性海堤者,需原事业性海堤保护标准已达一般性海堤之保护标准并符合第三点规定事项。河川局为办理前项第二款之审查,得邀请专家学者及相关主管机关组成项目小组审查之。

七、经现场勘查确定可办理海堤类别变更及范围者,应由河川局办理海堤区域范围变更测量,制作下列海堤区域图籍数据,送本署核转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公告之:

(一)会勘纪录。

(二)测量原图及纸图各一份。

(三)比例尺二千四百分之一测量第一原图一份,二千四百分之一测量第二原图四份。

(四)蓝晒图或绘制纸图(依实际需求份数制作,最少十一份)。

(五)土地异动清册(依实际需求份数制作,最少五份)。

前项海堤类别变更公告后,为私有地者,应办理土地所有权属变更登记;为公有地者应办理变更拨用及管理机关变更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