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

  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时有发生,在某些地区和领域还出现蔓延势头。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发布虚假信息和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以及非法行医,误导、欺骗企业、消费者和患者,骗取钱财,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为此,国务院决定,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更好地开展我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认识和处理打击商业欺诈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困难群众权益的商业欺诈行为,构建和谐平安江西。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

  通过专项行动,实行打防并举,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结合专项行动,倡导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提高企业、消费者和患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这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三、工作任务与责任分工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查处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行为;严厉查处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广告的行为;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服务广告中,严厉查处使用任何人包括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的行为;严厉查处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和在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以及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保证治愈的行为;严厉查处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的行为;严禁以科普宣传、专家访谈为名发布医疗广告;严禁用过期医疗广告批号发布医疗广告;严厉查处虚假工程建设招投标公告和推销假冒伪劣建筑材料、设备、配件产品广告,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广告信息发布行为。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健全广告监管制度。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由省工商局牵头,省新闻出版局、省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建设厅配合。省工商局要负责组织专项检查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对发布未经审批广告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广告监管公告制度,建立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省新闻出版局和省广电局要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发布广告行为的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省新闻出版局要加强和规范广告印刷品的管理,严厉查处广告印刷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依法做好对保健品、药品广告的审查;对篡改审批内容或者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省卫生厅要做好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宣传内容的监管,配合省工商局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省通信管理局要配合省工商局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互联网信息和电信服务提供者依法进行处理。省建设厅要配合省工商局对发布虚假工程建设招投标公告和推销假冒伪劣建筑材料、设备、配件产品广告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打击非法行医。

  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严厉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严厉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严厉查处医疗机构超范围行医、医生未经注册擅自行医行为;严厉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严厉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打击非法行医由省卫生厅牵头,省科技厅、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配合。省卫生厅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行医资格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负责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以及聘请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省卫生厅、省科技厅要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医学科研机构从事医疗服务的监管,查处其非法行医行为。

  (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打击企业不规范促销、虚构或者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的行为,打击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打击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领域的各类欺诈行为。

  1.打击企业不规范促销、虚构或者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的行为,以及打击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由省经贸委牵头,省内贸办承办,省工商局配合。省经贸委、省内贸办和省工商局要加强对商业和服务业促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虚假促销、以次充好等行为。省内贸办、省经贸委、省工商局要督促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店内产品质量的监管,适时发布质量监测结果,对不合格产品要坚决清除出市场,并查清生产源头和进货渠道。省内贸办、省经贸委、省工商局要开展特许经营摸底调查,确定重点监控地区和企业,查处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全、不完整、不规范,没有风险提示,或者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行为,加强对特许经营展会活动的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展会骗取加盟费。

  2.打击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领域的各类欺诈行为由省外经贸厅牵头,南昌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外汇管理局、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配合。省外经贸厅、南昌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外汇管理局要对外贸经营活动实行联合监管,建立监管记录,加强信息沟通和复核。省外经贸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南昌海关、省工商局、省外汇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外经济合作活动的监管,查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对外投资领域中虚构和夸大项目、发布虚假劳务、工程和招商信息,欺骗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和投资者签订虚假合同骗取钱财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府责任。

  商业欺诈不仅侵害群众利益,而且破坏社会稳定,恶化投资环境,影响经济发展。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从维护稳定、规范秩序、促进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商业欺诈的重要意义,把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务求实效,下大力气切除这个“毒瘤”。

  (二)加强部门配合。

  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并建立与监察机关的案件移送机制。承办、配合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方案的要求,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

  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掌握案件线索,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要加强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查控,防止其卷款潜逃。要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监察机关要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综合监管。

  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联合监管。对有过商业欺诈行为的企业、个人和医疗机构,要列入“查处名单”。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跟踪欺诈行为的变化动向,做到及早发现、准确定性、依法查处。

  (四)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

  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和投诉,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做到有回音、有着落。要加强舆论监督,揭露骗术骗局,曝光典型案例,使商业欺诈难以为害。要加强宣传教育,调动群众的参与意识,普及防范商业欺诈的常识,提高识假防骗的能力,使人民群众放心,欺诈者寸步难行。

  (五)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行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自律活动,加强对企业的约束,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意识。加强企业和医疗机构信用建设,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行风。开展信用知识培训,引导企业形成诚信守法经营的商业伦理和信用文化。倡导“诚信兴商”和“守合同重信用”,揭露和鞭挞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组织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从2005年6月份开始,为期一年,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

  时间从2005年6月至2005年7月,各地、各部门制订并印发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全面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

  时间从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责任分工和各地、各部门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

  (三)总结检查阶段。

  时间为2006年6月,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经贸委、省外贸厅等牵头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督查,检查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验收。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各牵头部门要在2006年6月25日之前,将本地、本部门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情况报送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整规办),由省整规办汇总后报省政府。省整规办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协调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