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专家组职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七章 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秦皇岛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有效地开展工作,切实提高全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组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组织的一支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安全技术队伍,其成员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安全评价机构、检验检测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及退休(含内退)专业的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参加市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及相关伤亡事故的调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和建设项目(工程)“三同时”的审查、竣工验收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工作,为制定我市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发展规划和进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为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献计献策。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组成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专家组成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取消其专家组成员资格。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承办专家组成员的聘任、发证、考核和调整等各项具体工作;

  (二)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专家进行学术交流、技术培训、规划研讨等业务活动,并负责向专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国内外有关信息;

  (四)建立专家组工作档案,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情况和主要工作业绩等;

  (五)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反映专家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六)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采用聘任制,聘期为2年,聘期满可以续聘。

  第八条 专家组由化工、机电、制冷、工民建、港口建设、安全工程、供热、特种设备、采矿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按专业分组,原则上每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负责组织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 专家聘任的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

  (二)熟悉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

  (三)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的技术理论,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特殊专业,条件可适当放宽),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实践经验丰富,从事安全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

  (四)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廉洁勤政;

  (五)年龄原则上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检查、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等有关活动。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聘任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

  (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并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复核同意,安委会主任批准任命;

  (五)市安委会颁发专家聘任证书。

  第三章 专家组职责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工作职责

  (一)专家组成员服从市安委会管理,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指派参加有关活动。

  (二)专家组成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市安委会核发的专家证;方可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工作任务有关的文件和技术资料,了解与工作任务有关的情况。

  (三)专家组成员执行公务时,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如实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指示,如实反映情况,坚持原则,排除各种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虚心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完成市安委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执行公务中,必要时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安排参加以下有关活动。

  (一)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决策和安全技术的咨询;

  (二)参加安全生产检查;

  (三)参加生产性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及“三同时”审查;

  (四)参加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

  (五)参与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督整改验收;

  (六)参与重特大事故或疑难事故的调查分析;

  (七)参加重大安全技术科研课题的咨询;

  (八)根据我市安全生产动态和突出问题每年至少撰写一篇论文,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出优秀论文。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指派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时,一般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遇任务紧急时,也可以直接通知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证及有关文件、资料按时抵达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本部门、本单位的专家组成员参加专家组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成员执行任务时,应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为弥补专家组专业构成的不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抽调人员组成临时专家组。

  第十七条 专家组完成任务后,应向市安委会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专家组成员在参加事故调查和生产安全隐患评估等活动时,不负责有关人事、资金等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专家组全体会议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

  第二十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问题。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当及时研究解决或专题报告市政府。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项用于专家组开展安全生产有关调查、调研、学术交流、检查、抢险救援等活动,支付专家个人薪金、差旅,购置所需设备等办公费用。专家组的工作经费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专家组成员,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