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精神,确保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一)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认真进行清理。凡群众投诉后2年内没有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一律提请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解决方案、时限以及工作进展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对各地区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环保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门槛的内容。凡是与国家现行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要立即纠正。对于拒不纠正的,要进行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城市噪声污染治理情况。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作为为当地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力度。尤其是在中、高考期间,要采取限制或调整作业时间、安装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等强制性措施控制噪声污染。

(四)城市大气污染治理情况。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要对火电、水泥、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对饮用水源地情况进行专题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找出影响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细则中有关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于超标排放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同时,各地要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六)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两年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至今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由盟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区别情况,限期解决;对管网不配套的,2005年8月前必须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没有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前必须纠正;对不正常运行设施导致超标排污的,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所有污水处理厂要强制性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再次出现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连片反弹的地区,要限期整改,并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责任。

(七)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等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对上述行业企业行为逐一检查,逐一落实整改措施。此项工作要由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八)重点地区重点流域重点污染源整治情况。我区黄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黄河内蒙古段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开展全面检查。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整治;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推行清洁生产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人民政府、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清理整顿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晋陕蒙宁有关地区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会议及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业办、监察厅《关于对晋陕蒙宁交界地区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清理整顿情况的通报》(环办发[2005]15号)要求,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其它地区的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也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各地区要认真排查本地区生态破坏案件及生态突出问题(包括自然资源开发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及发展旅游业造成的生态破坏等)。各盟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并确定本盟市整治重点。

二、组织领导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坚持联席会议例会制度,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环保专项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都要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工作重点,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和协调配合问题。例会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遵照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扩大到电监、建设、公安、土地、卫生等有关部门。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中属于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范围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各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案件的移送受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阶段安排

(一)准备动员阶段

各盟市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在2005年6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摸底阶段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各盟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于2005年7月1日前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各盟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2005年9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督查组到各地进行督查。

(四)总结考核阶段

各盟市要于2005年11月5日前将本盟市《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全国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对各盟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自治区党委、政府对盟市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四、信息管理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盟市、旗县(市、区)每周要向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盟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周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领导,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