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监督检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乌兰察布市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地震工作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市地震局及旗县市区地震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建设、铁路、交通、电力、水利、通信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没有自治区地震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时,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市地震局要与市发改委、规划、建委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相互配合,做好我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主要指地震发生后,一旦遭到破坏会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国民经济重大损失的建设工程。其中:包括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要尽快恢复生产的生命线建设工程,如医疗、广播、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并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自治区地震工作部门审定。自治区地震工作部门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市地震局及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旗县市区地震工作机构。

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在乌兰察布市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经市地震局进行资格验证并办理任务登记手续后,方可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五、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进行检查鉴定。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