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文化发展,努力建设民族文化大市,如期实现市委九届七次全委会议提出的“三个第一、一个提高”的奋斗目标,使首府真正“首”起来,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03]62号)有关精神,本着加强首府文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结合呼和浩特市的实际,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全面发展文化事业

  (一)加快文化发展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任务。到2010年,全市要初步建成与首府地位相适应,符合文化发展自身规律的文化体制。做到文化运行机制基本理顺,文化设施进一步完善,文化人才结构趋于合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持续发展,人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文化生活质量和健康素质普遍提高。人均主要文化发展指标达到全国中上水平,全市综合文化实力显著增强。

  (二)实施文化精品战略,创作生产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的文化精品。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对文化产品的设计、生产、传播、营销进行改造和提升,打造具有我市特色的品牌作品、品牌活动、品牌团体和品牌文化人。把我市建成国内外有影响的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创作生产的重要基地。

  (三)深入开展城乡文化活动,积极推动基层文化活动创新。继续实施“彩虹文化计划”、“边疆文化长廊建设规划”、“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牧区电影2131工程”和“草原书屋工程”等。大力推进社区文化、村镇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军营文化等各类群众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多层次、多样式的文化下乡活动、节假日文化活动、广场文化活动和社区文化活动。

  (四)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重大文化遗址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好重要文物古迹和古代遗址。严格执行文物保护“五纳入”。搞好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发掘、保护和研究工作。加强革命文物、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二、积极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一)围绕我市建设民族文化大市战略,在2010年内建成有利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市场平台、人才平台、科技平台和管理平台。基本培育成与我市产业发展相适应,以文艺演出业、广播电视业、网络文化业、音像图书业、文化娱乐业、新闻出版业、文化旅游业、文博会展业、艺术品加工业、艺术培训业等骨干支柱的文化产业体系。逐步形成以国有文化企业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参与,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社会化、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具有浓郁草原文化特色的文化产业发展新格局。

  (二)按照文化事业单位的不同职能,分类分步推动文化企事业单位深化体制改革。对主要依靠财政保障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侧重用人机制的改革。在推进机制转换过程中,鼓励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在保障服务和搞好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的同时,利用自身的独特资源开展文化产业经营活动,其收入可直接用于自身文化事业的发展。对具有公益性同时又具有经营运作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重要新闻媒体单位,要科学划分宣传业务和经营业务,其经营部分可采取过渡期财政补贴方式,实施剥离转制,并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对艺术表演团体,在继续加大对重点项目扶持力度的同时,要推进机制转换。鼓励艺术表演团体与企业联姻,允许国有艺术表演团体整体或部分冠以企业或产品名称,建立既符合艺术规律又符合市场规律的运行机制。支持多种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国有艺术表演团体改革,以收购、入股和重组等方式改造和兴办演出团体,逐步进入市场化运作道路。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文化企事业单位,要直接面向市场,实施股份制改革。

  (三)市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设立文化产业启动资金和文化产业贴息资金。并制定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文化产业启动资金实行有偿借贷,滚动使用。重点扶持有发展前景和竞争力的优势产业和项目。贴息资金则重点扶持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产业的贷款项目。

  (四)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凡已经允许外资进入的文化领域,都要积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允许投资人以技术、品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以不超过入股占注册资本40%的比例参股,或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积极参与转制改企国有文化单位的资产重组,推动国有文化单位的产权结构调整。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举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产业,并享受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五)发展文化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制定管理办法、执业标准和执业许可制度。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文化经纪、咨询、代理等中介机构。培育和扶持一批诚信度高的文化中介品牌,打造一批具有深厚民族文化底蕴和浓郁时代气息的文化品牌。对地域文化特点鲜明、水平较高,有保留和推广价值的品牌,经审核可给予项目补贴。

  (六)大力兴办各类文化企业。发展一批社会力量兴办的中小型文化企业,填补市场空间,优化市场结构,促进市场竞争。在城市中心地带,相对集中文化企业,建立集文化产品生产、销售和消费于一体的文化产业区。以文化产业为依托,建立具有文化特色的街区、镇等。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下岗职工、高校毕业生和文化名人积极创业,从事文化经营活动。

  (七)打破地域、部门、所有制界线,促进各种文化资源优化组合,实现优势互补。推动和扶持文化企业以资本和业务为纽带,做大做强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创新能力较强的支柱性文化产业集团。

  (八)投资文化企业,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三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所需注册资本的二分之一。

  (九)围绕建立民族文化大市,研究制定我市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把文化产业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改革总体规划,确定中长期发展目标,防止盲目建设和无序竞争。

  (十)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具体财税政策、土地政策和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03]6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4]48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一)按照公益性文化事业由“国家加大投入”,经营性文化产业“鼓励多渠道资金投入”,“国家投入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2010年内,市政府要集中力量建成呼和浩特市文化艺术演出中心等一批急需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标志性文化基础设施。旗县区要按照文化部的统一标准,完成图书馆、文化馆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做到县县有图书馆、文化馆,乡乡有文化站和农村电影放映队。

  (二)市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西部大开发整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当中。城乡建设规划应确立一定比例的文化设施项目,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要在选址、立项、征地、投入等方面给予优惠,指标优先安排,有关费用应予减免。

  (三)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对公益性文化设施进行维修和更新。对现有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用地,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或挪作他用。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的,必须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拆迁文化公益设施的,拆迁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以及文化设施的特殊设计要求,以不低于原有规模的标准,予以重建或给予经济补偿。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能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四)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应从景区(点)每年的门票收入中安排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本景区(点)的文物保护工作。

  (五)本着政府扶持与市场开发相结合的原则,市和旗县区政府要加强文化信息资源网络的建设。财政部门要对全市的文物管理网络、图书管理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网络、数字影视设施等网络建设提供基础性经费支持。网络运转、维护等后续费用,原则上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

  (六)加快完善文化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娱乐、音像、演出、电子网络、艺术培训、美术品等文化市场的管理。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稽查队伍建设,增加并落实管理机构和稽查人员编制。对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人员所必需的车辆、通讯设备以及日常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给予保障,并逐年有所增加,保证各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营造培养文化人才的环境

  (一)大力倡导尊重文化、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气,积极宣传党的人才工作方针政策,宣传各类文化人才的先进事迹,激发各类文化人才的光荣感、使命感和责任感,营造选拔使用文化人才成才的氛围。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岗位责任与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物质激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对关键岗位、优秀人才的薪酬激励力度。

  (二)认真贯彻落实《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呼政发[2004]24号)有关精神,对优秀文化人才给予一定倾斜待遇。凡取得艺术一级、研究馆员、高级记者、高级编辑、高级编审、高级播音指导等职称人员,均可享受呼政发[2004]24号文件中第四条购买住房优惠10%待遇的有关规定。

  (三)建立特殊岗位补贴制度。凡在市属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受聘上岗的副高职人员,工作实绩突出,对文化事业有明显贡献,可由主管局审报,经市人才开发领导小组批准,采用一年一评方式,享受每人每月补贴300元。经费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正高职人员按照呼政发[2004]24号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优秀文化专业技术人员奖励制度。按照中宣部《关于印发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宣发[2005]14号)中所列的全国性评奖项目,对获得常设全国性文艺类、新闻类、文艺节中规定奖项综合奖,以及中央“五个一工程”奖项目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主要创作人员奖励3万元。对获得上述国家级规定奖项单项奖的个人一、二、三等奖,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自治区“萨日娜奖”、“五个一工程”奖等自治区规定的文艺、新闻、出版类等集体项目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上述自治区级规定单项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万元、5000元。所需资金从市长专项资金中解决。

  (五)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企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中,其评聘职数可适当增加,具体由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会同市人事局商定执行。

  五、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一)市和各旗县区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每年以不低于当地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增加对文化事业的经费投入。保证文化事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二)对不同性质的文化事业单位应重新界定、分类管理,并采取不同的投入方式。属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单位,应实行财政全额拨款;对体现民族特点、地方特点的艺术表演团体,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重点给予扶持;属经营性的文化事业单位,应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定额补贴,逐步推动其走向市场。

  (三)重点支持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文化事业,重点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收集、整理、翻译、出版民族文化书籍,保护民族名胜古迹、珍贵文物、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艺术,重点支持体现民族特色、地区特色并且具有相当水准的重大文化项目,并给予上述单位或项目经费保障。

  (四)根据文化事业发展现状和需要,对现有的市属文化事业单位重新核定财政预算。核定后实行财政经费总额包干制度的文化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财政拨款不随单位人员的增减而增减,单位内部可根据财政拨款总额自主调剂经费使用方向,重点保障文化事业发展。

  (五)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区人民政府对专业艺术团队的创作演出活动,实行创作、演出补贴制。补贴基数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文化部门商定,并列入文化主管部门预算,主管部门根据艺术团、队创作、演出的具体情况审核下拨。

  (六)图书馆的图书购置费、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经费以及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文化活动费,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逐年有所增加。

  (七)财政部门在核定文化事业单位经费时,应考虑人才培养经费,增加文化人才开发投入。对文化工作者深入生活、从事文化创作与开发、开展文化交流与研讨、开展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等工作,要给予经费支持。

  (八)市和旗县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增加对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文化事业的经费投入,每年在民族事业经费和财政扶贫经费中安排资金,用于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基层文化事业。

  (九)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旅游等部门应做好发展规划,预备项目,积极争取中央和对口部门的支持。市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对中央及自治区支持我市文化事业发展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转移支付资金,要按照每年项目的具体要求积极安排好匹配资金。

  (十)按照自治区政府内政发[2003]62号文件通知精神,建立健全各类文化专项资金制度。专项资金的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收费等预算外资金。我市设立的文化专项资金包括:“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民族民间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专项资金”、“广播电影电视发展专项资金”、“出版发展专项资金”、“文物保护研究专项资金”、“文化培训专项资金”,以及市长专项资金等。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的资金应不少于100万元,并逐年有所增加。

  (十一)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成立呼和浩特市文化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宣传部、财政局、文化局、广电局、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协调、决策并合理使用各项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文化产业启动资金、文化产业贴息资金以及社会捐赠、企业赞助等方面的文化发展资金。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