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黄石市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0号令)、《湖北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鄂财综发[2004]33号)以及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市的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活动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拍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资金属政府性资金,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资金按10%的比例上缴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阳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资金分别按10%的比例向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上缴。

  第六条 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资金的使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报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七条 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采砂区水下地形勘测及编制长江河道采砂规划支出;

  (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执法监督支出以及相关部门(市公安部门、长航公安部门、市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市渔政管理部门、市水政监察支队等)联合执法支出;

  (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执法装备、设施的购置及更新改造支出(包括交通工具、河道监测设备、通讯设备、现场监管设施、信息设备、执法人员安全保障用具及人身保险等);

  (四)宣传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及水法、防洪法等支出;

  (五)对采砂区的原有采砂企业补偿和渔业资源恢复性补偿;

  (六)拍卖公司拍卖佣金及拍卖活动的相关支出;

  (七)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机构的公用经费和办公设备购置支出;

  (八)其他用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支出;

  (九)其他水利、堤防事业的建设发展支出。

  第八条 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财政、审计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水利水产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