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适应城市发展和创建文明城市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废旧物资回收站(点)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建成区内(双阳区除外)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以下范围内不得设置废旧物资回收站(点):

  1、二环路以内城区及二环路以外500米以内。(二环路:北起台北大街、铁北四路、东荣大路;南至卫星路;东起远达大街、东盛大街、仙台大街;西至青年路、普阳街、宽平大路、前进大街)

  2、二环路以外主要街路两侧100米以内。即:人民大街、柳影路、天光路、一匡街、凯旋路、青年路、前进大街、西安大路(延伸至迎宾路、机场)、皓月大路、自由大路、南湖大路、卫星路、亚泰大街、临河街、民丰大街、102国道、长乐公路、乐群街、富裕路、正阳街、新竹路、景阳大路、春城大街、和平大街、东风大街、创业大街、吉林大街、远达大街、净月大街、新城大街(世纪广场至福祉大路段)、彩宇大街、福祉大路、博硕路、仙台大街、洋浦大街、世纪大街、会展大街、北海路、珠海路、浦东路、吉林东路、光谷大街、硅谷大街、电台街、飞跃路、佳园路、达新路、环城公路等主要街路100米以内区域。

  3、上述区域以外的主要居民区、党政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广场、旅游景区、机场、加油站、液化气站、出城口等周边100米以内区域。

  三、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应当实行封闭式经营,符合安全、防火、环保、卫生有关规定。

  四、在本通告禁止区域内设置的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经营者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并将废旧物资清理干净。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本通告禁止区域内设置的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经营者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未迁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2、无照经营、一照多用、未年检或者超范围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