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控制用地规模,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切实保护好现有耕地,防止单位或企业对建设用地只占不用或多占少用的现象,现将规范建设用地供应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建设用地的报批程序

  我市人多地少,建设用地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我市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必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单位凡使用我市已办理农地转用或征用及存量的土地,均需向当地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规模预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召集发改、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进行会审,重大项目用地规模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预审通过后,由建设用地单位办理有关建设项目立项和规划选址定点等报批手续,最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供地。

  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规模

  属于工业用地项目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其他项目用地,按投资强度、产业类型、财税贡献情况确定用地规模,其最低用地标准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的规定,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建设用地单位,实行集约化供地原则。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其用地规模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执行。

  三、严格界定建设用地的供地方式

  工业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若同一地块的工业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国家机关、军事、公共设施、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四、严格核准建设用地的供地价格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其供地价格不得低于宗地的征地成本费用、宗地内的开发费用及宗地外开发费用之和。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其供地价格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确定的土地价格。

  五、严禁闲置土地

  对近年来取得建设用地的单位要进行重新登记造册、全面清理。凡在2003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单位或个人满1年未动工建设使用的;虽已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都属于土地闲置,必须依法依规处理。该限期动工的要限期动工建设并确定竣工时间,如土地闲置满1年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闲置满2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过去我市有关用地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