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建立和完善税收监督、管理和纳税服务机制,明确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达到的目标要求,有效评价税收管理员工作绩效,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2004〕202号)有关规定,结合西安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简称专管员、片管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分片(行业)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是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第三条  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税收管理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并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公务,不得滥用职权。

  (二)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税收管理员既要按户管理涉税事务,又要按照管理的业务流程,针对每一名纳税人的具体税收事项实施有效的控管。管户与管事相结合,进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三)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税收管理员应当在基于个性化服务、上门服务的基础上,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纳税服务纳入税收管理员的基本职责范围,贯穿于税源管理的全过程,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在强化管理中提高服务水平,在优化服务中加强管理。

  (四)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区域大小和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管理范围,实行属地管理。在此基础上,根据税源管理的需要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建立重点税源、重点行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等不同类型的分类管理机制。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辖,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监控到户”的原则,各基层局应根据市局《岗责体系》关于基层税务所(管理科)中管理岗的设置,按岗定员。结合本局征收管理的实际,对税源可按照属地分片或经济类型、行业等划分原则安排税收管理员负责管理;对特大重点税源企业,可实行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  税收管理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所辖纳税人进行日常税收征收管理,具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及户籍管理工作,实地核查纳税人登记认定事项的真实性,清理漏征漏管户,了解掌握纳税人的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

  (二)负责辖区内跨区涉税项目、地址跨区变更的处理工作;

  (三)负责非正常户的实地检查和初步认定;

  (四)负责纳税人申请注销或停业时,税款、罚款、滞纳金的清算检查工作,并检查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手册)、未使用完发票的缴销或收存情况;

  (五)负责辖区内外来经营户的日常税收管理工作;

  (六)负责企业纳税人征管鉴定的前期调查工作;核实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和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七)负责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评定的前期调查工作;负责集贸市场及其他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个体工商户停复业的受理检查及有关证件、票证的收缴保管工作;

  (八)负责调查了解纳税人商品、产品、原料、销售、库存、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收集成本、价格、利润等财务信息,分析纳税人税源、税负变化原因和趋势,撰写税源分析报告;

  (九)负责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和对发现问题的纳税人进行核实并开展税务约谈工作;负责纳税信誉等级或其他诚信事项评定初审工作;

  (十)负责逾期申报、未申报户、逾期仍未缴税户的催报催缴工作;

  (十一)负责纳税人欠税及基金(费)清理、催报、追缴工作,了解掌握欠税人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的情况,对纳税人欠税情况及时进行登记,欠税公告前做好告知、统计、确认工作;

  (十二)负责纳税人使用发票和税控装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扣缴义务人、受托代征单位或个人的税收管理及纳税人外出经营管理工作;负责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受托方代征各种税收支付手续费的前期调查和审核上报工作;

  (十四)负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年终汇算清缴和地方各税(费、基金)结(清)算工作;

  (十五)负责纳税人税务行政许可和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即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减免税、退税、税款抵缴、税前扣除项目等各类涉税事项的前期调查及审核上报工作;

  (十六)负责职权范围内的税务违法违章信息的处理和严重税务违法案件的移送工作,即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或处理建议,涉嫌偷税的,提出稽查建议或移交稽查部门;

  (十七)负责纳税人征管资料填写、收集、整理及档案的装订工作;

  (十八)负责辖区内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及基金(费)政策宣传、辅导、培训及有关纳税服务工作;

  (十九)负责有关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

  (二十)负责辖区内纳税人的其他税务事项。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工作指派或工作流程,严格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并接受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的监督。

  第一节  税务登记管理

  第七条  做好纳税人户籍管理,对纳税人申请设立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情况核实。在3日内完成新设立的企业纳税人的征管鉴定的前期调查工作;在5日内完成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评定的前期调查。

  第八条  申报期结束次日起,对未按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逐户进行查找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经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认定为非正常户;对查找到的非正常户纳税人进行税务处理后,转正常户。

  第九条  对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和验(换)证手续的纳税人,管理员应在5日内制作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进行催办。

  第十条  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实施税务日常检查,清缴发票,进行税款结算。

  第十一条  停业户的管理。负责对申请停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理,清缴税款,封存未用发票、发票购领簿、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对查无问题的,办理停业手续;对停业纳税户实施监控,发现停业户在停业期间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按规定对其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  对辖区内漏征漏管户进行清查,监督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的亮证使用情况,对无证或未按规定验(换)证的,要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其办证或验(换)证,对应申报缴纳而未申报缴纳税款的,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按核定应纳税额工作规程予以核定征收税款。对逾期仍未申报缴纳税款或逾期仍未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节  税款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监控、督促纳税人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在纳税申报期结束次日起对未按期申报或未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无法送达的,书面报告征管科,在办税服务大厅内公告送达。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及时报告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异常情况(所谓异常就是各项月份或季度指标增减变化率超出正常值正负20%幅度);重点企业税收管理员还应当做好重点税源企业年度税收计划的编制和计划执行,要按月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收入情况和影响因素进行具体分析,提出管理建议。

  第十五条  审核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的有关资料,提出核查和预缴税款数额意见,并跟踪监督纳税人在申报期内按照审批数额如实预缴税款。

  第十六条  审核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有关资料,提出核查意见,对经省局审批的缓缴税款要跟踪监督是否在审批的时间内入库,未按审批时间缴纳的延期缴纳税款,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从逾期之日起转入欠税管理。

  第十七条  做好欠税管理工作。按时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登记;欠税公告前向纳税人履行告知程序,并认真做好欠税情况的确认,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按照欠税管理相关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欠税的日常管理和实施清缴欠税。

  第三节  发票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和本系统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等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发票的领购、使用、保管情况监督和管理,及时打击拒开发票行为,重点检查监督发票开具、开具金额汇总、核销和已(未)使用发票保管等情况,发现有违章问题的,责令纠正,依法进行处罚;对纳税人当期开票金额同纳税申报额分析比对,如有不实申报纳税的,应组织补税,涉及偷税嫌疑的,转本局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税控收款装置的使用和管理。按上级统一部署,有计划地推行使用和管理税控收款机、税控计价机等税控系统。对纳入税控管理的纳税人,通知、监督其安装税控收款装置,定期到纳税人处了解税控装置的使用情况;按月做好纳税申报数据与税控系统开具数据的日常稽核和补税,涉及偷税嫌疑的,转交本局有关部门。对属因税控装置发生故障导致数据出现差异的,应及时上报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对外地税务机关发来的发票协查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填写发票协查表,转交本局有关部门。

  第四节  纳税评估

  第二十条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利用各类涉税信息资源和评估指标,选取纳税评估对象,对其申报纳税真实性审核分析,对评估对象进行调查、约谈,对评估异常情况进行调查落实,制作纳税评估结论书,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提供依据,为稽查工作提供情况和线索。

  第二十一条  对经纳税评估核实清楚的疑点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批后做出处理决定,并监督执行,辅导组织税款入库;对有偷税嫌疑的,转交本局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纳税评估项目的成果进行分析,定期撰写专题报告和评估案例,提出征管建议,向上级和征管税政部门报送。

  第五节 纳税服务

  第二十三条  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及时向纳税人通报税收政策变化情况,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辅导纳税人按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各项减税、免税、缓缴税款、退税等涉税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及时反馈各项税收管理、税收政策实施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收集整理纳税人提出合理性建议。

  第二十五条  根据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跟踪、报告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对不同等级纳税人采取针对性的纳税服务措施,提高服务管理效率。

  第六节 税务处理和执法建议

  第二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辖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通过税务所(管理科)和向本局有关部门提交书面建议:

  (一)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行为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使用、保管发票等行为,涉嫌偷税的;

  (三)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涉嫌偷税的;

  (四)经纳税评估、约谈辅导,拒不改正税收违法行为的;

  (五)纳税人有涉嫌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税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纳税人的下列情况,应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向税务所(管理科)或本局征管科提出税务处理和行政处罚建议:

  (一)违反税务登记有关规定的一般违章行为;

  (二)未按规定开具、取得、使用、保管发票等违法违章行为的;

  (三)未按期申报纳税的;

  (四)催缴期满仍不缴纳税款的;

  (五)有欠税行为的纳税人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六)申请延期申报的;

  (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

  (八)呆账税金核定、死欠税款核销,需进行实地调查的;

  (九)未按规定凭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及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账户的;

  (十)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表》和会计核算软件说明书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十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因税控装置发生故障导致数据出现差异的;

  (十三)经纳税评估发现申报不实或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不合理的;

  (十四)企业改组、改制、破产的;

  (十五)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经调查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

  (十六)纳税人有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十七)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第四章  工作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对税收管理员按照税收管理岗职责所完成的绩效进行综合评价,通过绩效考核综合指标,实事求是地定期综合评价,年度总评。

  第二十九条  工作绩效评价指标的数据来源于税收管理员实际所完成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标准、工作效率和工作目标任务等日常工作记录,包括计算机记录信息和日常考核人工记录信息,实行人机考核结合办法。

  第三十条  税务登记管理评价指标

  (一)税务登记率=1-(无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 )×100%=98%(企业)或95%(个体);

  (二)非正常户率=非正常户(考核期内认定的非正常户、非正常注销户,不包括已转正户)/全部正常开业户数×100%≤10%;

  第三十一条  征收管理评价指标

  (一)按期申报率=按期申报户数/应申报户数×100%≥95%(企业)或90%(个体);

  (二)税收计划完成率=实际完成数/计划任务数×100%=100%;

  (三)欠税增减率=(期末欠税余额-期初欠税余额)/期初欠税余额×100%≤-20%;

  (四)当期入库率=当期入库税款(含罚款滞纳金)/当期应征数(含罚款滞纳金,但获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除外)×100%≥100%;

  (五)税务违法违章信息处理(处罚)率=纳税户违法违章信息实际处理(处罚)户次/纳税户违法违章信息应处理(处罚)户次×100%≥90%.

  (六)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及时准确率=100%.

  第三十二条  发票管理评价指标

  (一)发票协查的按期结案率、准确率=100%;

  (二)拒开发票投诉率=涉税投诉件数/所辖纳税人户数×100%;

  (三)发票按时核销率=1-季末到期未核销发票份数/当期销售发票份数×100%≥95%;

  (四)普通发票正确使用准确率=1-未正确使用户数/所辖纳税人户数×100%≥95%;

  (五)开票金额大于申报金额或核定销售额补税户达100%.

  第三十三条  纳税服务评价指标

  每季度召开税企座谈会1次以上,全程服务涉税事项按时办结率达90%以上及无不良反映。

  第三十四条  纳税评估管理评价指标

  (一)税负异常户率=某税种(或某类纳税人)税负异常户数/该税种(或该类纳税人)正常开业户数×100%≤20%;

  (二)纳税评估完成率=已完成评估户数/应完成评估户数×100%≥90%;

  (三)纳税评估查补率=查补的评估异常户/评估的总异常户×100%≥70%;

  (四)税负增减率=本期税负率-上期税负率≥0;

  (五)纳税人零申报率=纳税人连续3个月零申报户数/纳税人应申报户数×100%≤5%;

  第三十五条  以百分制作为税收管理员绩效考核基数分,税务登记管理评价考核分10分,征收管理评价考核30分,发票管理评价考核20分,税政管理评价5分,纳税服务评价5分,纳税评估管理评价20分,税务处理处罚评价10分。对每款指标每差1个百分点扣1分,税负增减率每差0.1个百分点扣2分。

  第五章  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税务机关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诚实守信,清正廉洁,服从大局,礼貌待人,热情服务,尊敬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自觉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局应经常对税收管理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税收管理员要加强业务学习,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熟悉税收征管业务规范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熟练操作计算机,注重对日常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分析,积极发现和探索加强征管的措施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各局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和监督,对税收管理员履行岗位职责和税收执法情况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对表现突出的给予精神物质鼓励;对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不按规定执法的,要严格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税收管理员应实行定期轮换制度,重点税源管理员轮岗时限可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各局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市局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绩效考核操作办法,各局可以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从200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