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黄石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是为突破性发展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了加强管理,使其发挥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投向

集中支持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适当扶持规模基地建设。

二、使用方式

以贷款贴息为主,以奖代补为辅。

三、奖励、补贴对象

(一)基地建设

基地面积达到规模,基础设施齐全,品种符合产业要求,生产按照无害化规程操作,中介组织规范。

1、新建连片种植蔬菜、苎麻、黑芝麻等经济作物1000亩以上,连片种植吴茱萸、油茶等特种产品2000亩以上的。

2、新建连片500口以上网箱养殖基地。

3、新建年出栏万头以上工厂化养猪场。

4、新建年出栏万头以上的牲猪养殖小区。

(二)龙头企业

1、对龙头企业以下项目的相关贷款给予1?3年贴息:

新建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对本市农业带动作用明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技改、扩大规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能有效吸纳农村劳动力、带动农户、增加农民收入的项目。

2、加工、出口奖励。对收购本地农产品加工量达万吨以上或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或中介服务组织,给予奖励。

四、资金拨付要求

受益项目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必须等额配套。

五、申报、考核、审批程序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实行申报、审批制,先由业主或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再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其项目进行考核确认,报经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六、专项资金管理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立项审核制、专帐核算制,使用时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使用方案,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由分管副市长审批。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