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切实抓好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抓好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决定》和《通知》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食品安全工作,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决定》和《通知》的贯彻落实。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地食品安全各个环节的实际状况,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方联合行动的总体要求,从源头抓起,从主要问题抓起,从监管机制抓起,通过信用体系建设和专项整治工作,逐渐建立起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要按照《决定》、《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政府对食品安全的属地监管责任、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做到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到位、责任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保证食品监管工作正常运转。

二、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政府要坚持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食品安全工作。各县、区(市)要建立食品安全协调机构,通过制度建设和行政措施,保障协调机构的权威性;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协调机构必需的工作经费。

各级部门要按照一个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监管责任。要从基础工作做起,对从农田到餐桌、从农村到城市、从生产车间到超市等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掌握各个环节的现实情况和监管薄弱点,加强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不留监管空白。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着手,开展专项联合整治行动,解决突出问题。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技术、人员优势,保证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和对食品安全案件查处的高效、权威,维护当地经济社会正常秩序。

三、突出工作重点,确保工作实效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查摆自身在食品安全工作的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分析原因,找准差距,制定措施,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和帮助,充分挖掘自身潜力,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适应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的职能,通过强化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的权威性,强化牵头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的职能;认真做好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加强食品综合监管工作制度建设,构建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做好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工作,逐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运行机制。

农业、畜牧部门要深入开展农药、兽药市场以及农药残留、禽畜药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的整治工作,摸清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基数;加强合理使用农药、兽药的宣传,大力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加强与大型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合作,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生产。

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把生产企业的原材料进货和产品出厂关,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和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工作,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保健品等违法行为,并逐步建立起食品企业的信用档案。同时要帮助企业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让有实力、积极谋求发展的企业实施国家食品卫生规范(GHP)或食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开展生产经营档案试点工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工商部门要强化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加强市场巡查,完善监督抽查制度,进一步规范散装食品的经营行为,严格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要求经销企业全面实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购销台帐,对大型农贸市场、大型生鲜食品超市建立食品安全检测系统。

卫生部门要强化消费环节的监管,严格实施食品卫生例行检测制度和在餐饮业、食堂全面推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餐饮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预防性卫生监督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监督管理,依法发放和吊销卫生许可证。加强食品卫生宣传,减少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商务部门要与畜牧、工商、卫生等部门密切合作,加大打击私屠滥宰的力度,加强定点屠宰场的卫生管理,保证全市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明确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发挥各自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分区(片)管理责任制,将工作重点和监管重心下移,加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食品卫生、食品加工和食品销售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和低收入者的利益。

四、强化信用意识,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推进企业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信用档案,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扎实有序地开展食品信用体系建设。

五、严格执法,加大对食品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办法,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要及时采取最有力的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及时上报事故情况信息,开展事故调查,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员,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认真研究对策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大案要案,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六、加强信息和宣传工作,为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食品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和沟通。各级食品安全协调机构要牵头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合作,做好当地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报送和发布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利用各种手段广泛宣传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要大力宣传名优食品和诚信企业,提高人民群众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参与度和知信度。要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深入街道、社区、农村,提高人民群众防范假冒伪劣食品的意识和能力,动员人民群众进行社会监督,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为食品安全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