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5年3月6日以省人民政府第191号令颁发,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认真地贯彻实施《办法》,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颁发《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相关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对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有关各方行为,保障招标代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标志着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颁发实施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办法》的立法精神,准确把握条文的基本含义,重点理解《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执业准入和执业规范的具体规定,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认真搞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

  二、认真组织对《办法》的学习和宣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各招投标监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对《办法》进行学习。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等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

  三、严把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关,规范操作程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的有关规定,切实把好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关。要认真搞好全市代理招标项目的备案工作,重点是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合同。市建设局要制定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亮证执业制度的具体办法,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变相收取《办法》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四、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搞好对《办法》实施过程中的监管工作

  (一)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职责分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办法》的规定,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要依法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监督到位。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自身的监管职责中,要加强与建设、发展改革、交通、铁道、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三)要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大监管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和事,确保《办法》实施的严肃性。

  二○○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