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粮食局 2005年6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规章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依法行政

依法管粮是《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项新的任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从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条例》及实施依法管粮的重要性;要转变观念,把粮食行政的工作重点从过去单纯管理和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转移到依法管理、规范和引导全社会粮食流通上来;要认真学习《条例》及相关规章,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二、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完善体系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贯彻《条例》、实施依法管粮的主体和直接责任人。各地区要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合理设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充实粮食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安排落实所需经费,尽快建立和完善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检查体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落实《条例》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

三、加强宣传,扩大认同,建章立制

(一)《条例》对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条例》的有关内容,使粮食生产者、各类粮食经营主体和不同消费阶层、群体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扩大社会认同。要鼓励生产者和消费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

(二)当前,各地区要重点做好粮食收购许可制度、粮食质量监管制度、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建立和施行工作。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4]406号)规定,对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核发国家粮食局监制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对其粮食收购活动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粮油统计制度》规定,对社会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其他企业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实施统计监督。

自治区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印发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全区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各经营环节质量监管、卫生监管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

四、强化培训,提高素质,规范程序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粮食局有关规定,加强对承担粮食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粮食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队伍。全区粮食监督检查人员、粮油质量检化验人员、粮食保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由自治区粮食局统一组织,对培训考试合格人员分别核发国家粮食局监制的《粮食监督检查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员资格证书》和《粮食保管员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