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决定对八达路汽车总站后门周围、姑婆山大道路口周围、姑婆山大道路口至排洪河段范围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彻底清理整治,凡在此范围有上述行为的当事人必须于2005年6月21日24时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中涉及当事人财物的清理、搬移、保管,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特此通告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