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环境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川环发[2005]74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于2005年5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环境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请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上级要求,尽快成立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环境问题开展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制定方案,部署和开展工作。并于6月25日前将领导小组名单及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抄送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局。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巴中市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环境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环境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川环发[2005]74号)要求,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企业违法排污,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5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目标

  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理念的重要体现。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专项检查工作。通过专项检查,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环境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检查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检查地方各级政府能否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是否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是否拒不纠正已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中能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二)检查因企业违法排污严重影响群众健康问题的整治情况。重点检查“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连片污染是否存在反弹现象;群众两年内连续举报由于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大气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和危险废物污染等问题是否得到解决;重污染行业突出环境问题是否得到整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火电、水泥、造纸等行业是否进行清理等。

  (三)检查有关重点流域、重点地区污染防治情况。重点检查巴河上游污染防治工作和市政府2004年确定的25家重点挂牌企业污染防治是否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要求,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重点工业污染源综合治理的通知》(川府发[2005]9号)中要求整治的我市3家重点污染企业治理情况,以及全市集中饮用水源的保护问题。

  (四)检查企业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定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是否按规定方式排放污染物;有无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污染物等行为;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

  (五)检查各地对环境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重点检查各地是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严肃处理环境违法行为;是否依纪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是否存在不支持甚至干扰环境执法等现象。

  (六)巩固近两年的污染治理成果。组织工业污染整治“回头看”、“回头查”,确保近两年治理达标的19家重点企业污染稳定达标不反弹。

  三、时间安排和步骤

  这次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25日至7月30日)。市、县(区)环保和监察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形式动员和部署,认真清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确定整顿治理对象的名单,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各县(区)环保和监察部门要联合将自查自纠的工作情况和整顿治理对象名单于7月30日前分别报送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局。

  (二)抽查和重点检查阶段(8月1日至10月20日)。配合省环保局和省监察厅统一行动,对县(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或交叉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件。

  (三)总结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0日)。市、县(区)总结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效与不足,建章立制,建立长效机制,堵塞漏洞,巩固成果。各县(区)环保局和监察局要联合将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于10月22日前分别报送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局。

  四、几点要求

  (一)严格执法,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按照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执法人员“六不准”的要求,深入检查,严格监管。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地要确定一批严重影响群众健康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典型问题,实行挂牌督办,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二)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责任追究。严格执行省环境保护局和省监察厅出台的案件移送制度。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支持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主管部门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政府及其部门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三)畅通投诉渠道,加强公众监督。各地要全面开通和大力宣传12369环保热线,加强举报受理工作,完善公众监督机制。要充分调动媒体积极性、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