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宿州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安徽省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公交管[2005]49号)要求,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决定,自2005年6月10日至9月30日,在全市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为重点,依法管理,集中整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集中解决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遏制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为建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长效机制奠定良好基础。

  三、任务和措施

  各有关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阶段、分重点地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一)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交通局负责,安监局、工商局配合)

  从6月10至6月30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对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检查,重点检查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情况。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应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责令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要进一步强化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责任,加强对挂靠经营行为的管理,要求运输企业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状况进行逐车检查,重点检查轮胎磨损、制动系统有效性、罐体安装牢固性等情况。新申请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也要严格按《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公安局负责,交通局、质监局、安监局配合)

  6月10日至9月30日,公安、交通、安全监管、质监等部门要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行一次集中检验。对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的车辆,交通部门要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证件;对非法改装车辆、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公安部门要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罐体;对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公安部门要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者联系质监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废,由公安部门监督销毁。

  交通部门要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安装或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配备通讯工具,责令押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安装告示牌(式样见附件1),在告示牌上标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文字(式样见附件2);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粘贴安装反光标示物,标示车辆或罐体的轮廓(式样见附件3)。

  安监、公安、交通部门联合责令运输企业为车辆配备人员防护和施救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GPS”卫星定位系统。

  公安部门在受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把关,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罐车的核定载质量和车身上安装喷涂的警示标志、文字等进行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质监部门对定点企业生产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等容器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在罐体上标明容积,对于“大罐小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推广采用通过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鉴定的“HAN”阻隔防爆技术。

  安全监管、质监部门对使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运输工具用的槽罐)生产企业定点证书的运输车辆,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盛装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三)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队伍(交通局负责,公安局、安监局配合)

  6月10日至6月30日,交通部门要组织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集中进行一次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集中清理。要严格从业人员条件,对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要配备素质比较高的驾驶人和押运员,人员和车辆相对固定。对没有从业资格和受公安部门通报的驾驶人,要责令企业辞退或调整工作岗位;对从业人员要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公安部门对在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驾驶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车辆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的情况要及时向交通部门通报。

  (四)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许可制度(公安局负责)

  根据全国统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申领办法,对申领在道路上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一律到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领运输通行证。每次启运前,托运人(或委托人)必须持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格证件和运输通行证到发货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签注手续。承办签注手续的公安机关,必须当场核对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质和运输路线、装载质量、启运时间,确认后在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意见,发还申请签注人,并把批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时间按规定程序向途经地公安机关通报。运输活动结束后,托运人(或委托人)在规定时限内将运输通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五)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秩序(公安局负责,安监局、交通局配合)

  公安部门要以省、市际交通治安卡点、公路收费站和危化品运输车辆经常通过的线路为重点,充分利用公路卡口监控、电子警察、违法处理系统等手段和设备,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检查,注意检查发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隐患。对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查处;对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手续的一律扣留;对超载车辆,要禁止继续行驶,将其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监管;对未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内容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的,依法扣留从严处罚。

  要在8月底以前,以党政机关所在地、人口聚居区、中心城区、商业区和学校、水源、通讯、军事设施等地点为重点,划定危险品车辆禁行区域,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车辆禁止通行标志。

  (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的监督(安监局负责,公安局、质监局配合)

  从6月10日开始,安全监管部门对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监督企业设立专用停车场,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建立和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从6月20日开始,凡从事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仓储和销售的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和押运人的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从6月30日开始增加查验告示标牌和“毒”“爆”文字,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同时,要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使用计算机进行登记。

  (七)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能力(安监局负责,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环保局配合)

  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现场施救应急指挥联动机制,明确指挥权限、部门职责;制定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突发事件的预案,进行必要的演练;建立社会施救力量、施救物资装备器材、专业防化单位、有关专家等信息库,设立施救物资装备器材储备仓库,确定市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电话号码并编制成册,建立危险化学品报警和处置网络。

  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部门要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并按照处置预案及时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抓好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副市长高莉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汪慎坤、市公安局副局长钱立华为副组长,市交通局副局长于传利、质监局副局长许钢、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纪福民、环保局副局长吕曙光、工商局副局长刘先艾、卫生局副局长宋天祥、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朱来政为成员的全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朱来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于6月20日前报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加大对专项整治的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对专项整治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重点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各有关部门也要对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组织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对于不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信息沟通。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时上报情况和信息。整治工作情况一月一次上报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