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中央驻黔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1年发布了《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1号令),2005年3月22日,又发布《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4号令);《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也于2005年5月27日经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告(2005年第2号),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规范我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现将修正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监管

  省直各部门、直属机构、社团及省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黔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省外组织和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我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中方共同申请在我省设立中外合资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申请设立冠以“贵州”或“贵州省”等称谓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省人事厅审批。

  市(州、地)直属机关、社团、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申请设立冠以“××市(州、地)”等称谓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市(州、地)人事局审批,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县(市、区、特区)所属机关、社团、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县(市、区、特区)人事局审批,并报市(州、地)人事局和省人事厅备案。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审批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管。

  二、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程序

  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填写《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表》(附后),并根据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求具备的条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按照管理权限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于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批准同意的,颁发《贵州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不同意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获得《贵州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属事业单位的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属企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人才中介职业资格的管理

  人才中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管理,由省人事厅另行制定《贵州省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四、认真做好现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清理和许可工作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明确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权限,认真做好现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清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及时颁发《贵州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对条件欠缺的,要提出明确要求,限期达到规定条件。

  要严格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的规定,切实做好我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意识,依法行使审批权限,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通过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规范管理,推动我省人才中介事业健康发展。

  《贵州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各市、州、地人事局可于7月上旬到省人事厅领取。

  附件: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5年3月22日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略)

  2、《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略)

  3、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表。(略)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