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市容环境,实现“四城联创”目标,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湖州城区占道经营及道路两侧容貌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决取缔在湖州城区道路两侧和居民区擅自占道经营的摊点,以及未经批准的各类市场和无证流动摊贩。

  二、坚决取缔沿街商店未经批准店外设摊、搭台促销等店外经营活动。店门板、店牌、广告牌、货柜、货物等不得超越店面门框线摆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行道、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四、重点街区主干道两侧不得安装遮阳棚(篷),已经安装的必须拆除;空调器室外机安装设置牢固安全,高度不低于2米,支架不占用人行道,空调冷凝水不得排放到建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五、严禁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各类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必须按规定在人行道上有序停放。

  六、沿街各单位、商店要自觉履行好“门前三包”责任,做到不乱扔垃圾、乱倒污水、乱停车、乱吊挂,不损坏绿化,保持门前整洁卫生。

  七、根据堵疏结合原则,为了方便群众,确属居民群众日常生活所必须的经营摊位,实行统一定点定位,统一设置摆放,统一办理证照,统一管理标准(具体由有关职能部门制订实施方案)。

  八、建设、执法、工商、公安、环保、卫生、交通等职能部门和吴兴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认真落实本通告的规定。

  九、广大市民群众要积极支持配合专项整治活动,以维护湖州城区良好的道路秩序和容貌。各有关单位和经营业主要听从执法人员劝告,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对无理取闹,阻挠执法的,由执法部门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