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宿州市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24号)精神,决定利用80天时间,在全市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专项治理的范围为容纳顾客人数50人以上的室内、室外、地上、地下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治理的重点包括:

  (一)因违章搭建将几个独立的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商场、市场周边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的;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商场、市场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商场、市场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的。

  二、专项治理的组织及实施为保障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宿州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副市长高莉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汪慎坤、市公安局副局长朱新建任副组长,市建委副主任张忠义、安监局副局长李书明、商务局副局长唐维骥、工商局副局长刘先艾、人防办副主任刘建民、消防支队支队长张庆华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张庆华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要相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织,加强对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治理中遇到的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动员部署、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3个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6日至6月23日)。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切实做到治理工作的职责具体化和执法责任明晰化,保障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自查整改阶段(6月24日至7月28日)。各县、区政府要先行向社会公告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及要求,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各商场、市场必须按照专项治理的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停业整改危险部位(区域)。自查整改结束后,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向当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商场、市场必须依法履行自身消防安全职责,商场、市场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实施监督。

  (三)检查验收阶段(7月29日至9月7日)。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公安、规划、建设、商务、工商、安全监管、人防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商场、市场自查整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督促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重新自查整改。在各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商场、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三、专项治理的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市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虽经2001至2004年四次大规模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有“死角”,一些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条件较差和火灾隐患多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善。对此,各地要有清醒认识,切不可降低工作标准。充分认识到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反复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全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深入地开展下去,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要牢固树立“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观念,采取一切手段和必要措施,坚决督促商场、市场消除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坚决杜绝商场、市场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公安、建设、商务、工商、安全监管、人防等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联合执法,认真查处商场、市场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对商场、市场周边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督促商场、市场管理部门增建消火栓,确保消防用水;对现阶段确有困难无法保证消防用水的,要利用附近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对搭建违章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的,要责令拆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特别是涉及多方面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进行协调和监督。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在商场、市场内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置。公安消防部门对缺乏消防水源的单位,要责令其增建消防水池;对应当依法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而又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要立即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地公安机关还要继续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火灾隐患。

  (三)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宣传严管与发展经济、繁荣市场的关系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打击少数人违法经营活动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要采取公布举报电话和有奖举报等形式,鼓励和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同时,要加大对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宣传培训力度,督促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落实应急疏散预案,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培训,提升商场、市场防范火灾的能力。

  (四)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必须严格实行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工作责任倒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自查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其上级主管的人事部门要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从严处理。

  (五)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效。各县、区政府要把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作为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收尾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落实“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建立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务求做到火灾隐患有人检查、有人整改、有人跟踪落实,切实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凡是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并列入政府挂牌督办的,必须确保今年年底前整改完毕。

  专项治理结束后,各县、区政府要将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写出专题报告,于2005年9月6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函告市公安局、建委、商务局、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和人防办。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集中向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写出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