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5]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与时俱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推行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于2005年10月底前妥善安置。

  (一)强化政府调控力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各级劳动保障、人事、民政等部门按照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下达本行政区域的安置计划。市安置计划要在省安置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下达。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要达到接收退役士兵总数的10%.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完成按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安置任务,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数量。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省属单位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认真履行安置义务。对近年来经反复做工作仍拒不接收退役士兵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经济扶持、政策优惠、技术培训等方面积极扶持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力争今年全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达到30%以上。一是落实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各级财政要列入预算,补助标准原则上仍为城镇义务兵3万元、转业士官5万元,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提高。二是各级政府要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发放。三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77号)的有关规定,落实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可以经济补偿的形式履行安置义务。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单位应接收总计划的50%.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标准为每个安置指标8-10万元。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将其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大安置改革力度。按照建设“阳光政府”的要求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继续采取文化考试与档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把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安置程序和考试考核结果予以公开。各县区退役士兵安置方案,由各县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市直退役士兵安置方案由市“双退”安置领导小组制定。对市直安置后的中央、省属企业剩余指标,根据各县区应安置的退役士兵总数按比例分解到各县区,由各县区按档案考核、文化考试等情况确定人员推荐到市安置。

  (五)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要通过举办退役士兵就业双向选择洽谈会等形式,进一步拓宽退役士兵的就业渠道。

  (六)妥善做好进藏服役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对进西藏服役原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伍后可与城镇义务兵同样对待,由征集地的县区政府在企业单位尽量予以安置;凡在部队获得“优秀士兵”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如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县区妥善安置;对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优先予以安置。

  二、严肃安置政策,确保依法安置

  (一)严格依法安置,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安置部门不负责分配工作,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相关待遇: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的;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的;档案材料严重缺件或涂改的;符合转业条件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自部队批准退伍之日起,逾期30天未到当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的;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报到的;与安置部门签订协议,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二)落实各项政策,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退役士兵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在城镇安置就业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和监察部门负责搞好监督检查。按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个人原因未能安置就业的,退伍义务兵自2005年4月1日起,转业士官自2005年8月1日起,由当地政府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至当地政府召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之月止。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圆满完成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继续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政务督查,严格进行考核。对完不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县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对拒收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并责令其按标准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对个别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各级民政、劳动保障、人事、财政、公安等部门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确保圆满完成我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