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局)、县局:

  为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切实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及有关注册会计师暂行管理管理条例及注册税务师暂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在南京市范围内,凡具备规定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均可以从事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税前扣除项目审核事宜。

  二、承办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其资格必须经过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商有关部门审查后确认。

  三、鉴于对税前扣除事项审核的质量要求,从事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其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在近年未发生过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全面掌握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能够对企业的纳税情况作出全面公证的评价,按税务代理业务规程的规定出具税务代理、审核报告。

  4、从事企业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在5人以上,专业助理人员应在5人以上,。已取得执业证的税务师事务所,其注册税务师应在5人以上。凡挂名而实际不在其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一律不得计入5人的标准内。

  5、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财务混乱的,不能从事税前扣除事项的审核工作。

  6、依据上述条件,中介机构在承接业务前,其资格应得到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确认,在确认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⑴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副本或复印件。

  ⑵中介机构执业证正本复印件。

  ⑶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名单极其执业证明文件。更换工作单位的必须附报证书年检记录中已作变更的证明。

  ⑷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协会对其良好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

  四、从事涉税项目审核的税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按委托人自愿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书。

  五、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审核中发现的有关税收方面的重大或特殊事项,应出具重大审核事项说明与审核证明,一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六、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每年要对本所进行税前扣除事项审核的情况做出综合性的总结报告,其主要内容要求有:被审核企业的基本情况、审核事项的内容、对税收的影响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建议等。于每年的5月10 日前将报告上报南京市地税局。

  七、事务所应对出具审核报告的审核项目和金额进行统计后,于每年的5月10日前将报告上报南京市地税局(统计表附后),同时按审核单位和项目附报中介机构涉税项目审核清册(清册附后)。

  八、税务部门对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税前扣除事项,每年安排检查部门进行抽查、检查。

  税务机关发现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容不实或虚假审核证明的,将取消事务所的承办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的资格,并依有关规定追究事务所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事务所不履行职责或超越税务审核权限,违反税收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外,事务所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双方的有关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