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帮助解决农村低保对象在就医、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保障其家庭基本生活,促进和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4]6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低保配套救助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育救助

  由教育部门负责,为农村低保对象家庭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期间提供教育救助。具体优惠政策:对农村低保对象家庭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由其所在学校免收杂费和教材费,对寄宿生按每生每学期80—1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所需资金从各区级资助贫困生专项资金中解决;对普通高级中学农村低保对象家庭子女(指令性计划生)免收学费,对寄宿生按每生每学期1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各区教育局从收取的普通高级中学调节计划生学费和“三限生”学费中按10%比例提取的助学专项资金中解决。

  二、医疗救助

  由市民政、卫生、财政局负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37号)以及武政[2004]63号文件有关精神,另行制定农村低保对象专项医疗救助办法,为对其实施医疗救助提供具体优惠政策。

  三、灾害救助

  由民政部门负责,对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的农村低保对象家庭,可按高于非农村低保对象倒房户资金补助标准的50%,给予其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对遭受自然灾害或其它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村低保对象家庭,应优先给予救助。

  四、科技扶贫救助

  各级政府和农业、科技、扶贫等部门,以及村民委员会或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对从事种植、养殖、粮食及农副产品加工生产的农村低保对象,在生产技术上应给予重点帮扶。市科技局在开展星火计划培训工作中,优先为农村低保对象免费进行农业实用技术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并在组织开展的科技扶贫下乡活动中,优先免费为农村低保对象提供图书、信息、良种等项帮扶活动。

  五、法律援助

  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为农村低保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市、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免费为农村低保对象提供法律咨询,对司法部门受理的农村低保对象民事诉讼案件,应为其指定专职律师代理,并免收律师代理费用。

  六、殡仪救助

  由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去世办理丧事时的有关殡葬基本服务费,实行“五减三免”优惠政策。即:对运尸、冷藏、尸体搬运、火化、上门服务等五项基本殡仪服务项目按50%标准减免收费,对骨灰坛(盒)工本费、装灰封口费、坛盒写字费实行全免。

  各区、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职能拟定具体操作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00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