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水利厅制定的《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四日

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初步建成了防洪、灌溉、排涝、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主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机制不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管理的职能与权责不清等问题。为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与省情、水情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学有效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发[2005]1号和国办发[2002]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就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1.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2.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机制;

  3.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4.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

  5.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

  6.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通过实现上述目标,初步建立起符合省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效的防洪减灾和水资源供给保障。

  (二)基本原则

  1.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的问题。

  3.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内部建立起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改革,又要稳妥推进,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实施范围

  本次改革包括已建和新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水利工程管理运行机制的改革。

  水利工程系指水利枢纽工程(水库、水闸、水电站)、河道治理工程(河道、城市防洪堤、海堤、蓄滞洪区)、供水排水工程、灌溉除涝工程(灌区、灌排站)以及其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等。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系指直接进行水利工程调度、运营和管理,经济上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三、改革的内容

  (一)明确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和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受益和影响范围跨市、县(市、区)、乡(镇)范围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现为省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仍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工程仍按现有权限进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时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政府负责人的责任;非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有关主管部门和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二)划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类别和性质

  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第二类为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指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发电等经营性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成立时就是企业或已经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第三类为经营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定负责确定。

  (三)严格定编定岗,改进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

  事业性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国家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在按需设岗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要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

  企业性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机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在用人上,要打破所有制界限,坚持通过竞争方式,选拔懂经营、善管理的经营者;坚持量技适岗,双向选择,择优录用,全员实行合同制。在工资分配上,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继续执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其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由企业自主确定。

  定性为准公益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公益性职能部门和承担经营性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经营性部门转制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下属企业。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改革参照纯公益和企业性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

  (四)明确财政支付范围、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工程日常运行维修养护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工资政策和地方性补贴标准确定并拨付。公用经费按照编制和财政部门确定的事业单位支出标准确定财政拨款数,并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依有关程序批准执行。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事业性质、企业性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均按《标准》确定)。工程更新改造费通过多渠道筹资解决。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在职人员编制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工程日常运行、维修养护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其更新改造费通过多渠道筹资解决。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通过多渠道筹资解决。其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企业性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等资金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行筹集,对其中公益性部分资产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资金,财政可适当补助。

  为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和工程安全运行,各级政府要确保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适当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水利建设基金的30%、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30%,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补助。

  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工程折旧。要加强对防汛抗旱经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及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取的工程折旧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经营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规定提取工程折旧,专款专用,保证工程的更新改造。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各项经费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五)积极推行管养分离改革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逐步实行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通过精简内部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管养分离改革可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内部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分离出来,组建专业化养护企业,主要承担原单位工程及设备的维修养护。维修养护人员的工资费用要纳入维修养护工作成本,实行合同管理。第二阶段,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中彻底剥离出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轨道。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要保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拨付;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

  (六)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加强计收管理

  水利工程供水、排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实行优质优价。对非农业供水和农业供水水价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非农业供水价格按补偿供水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的原则核定;农业供水价格应在完善水费计收机制,取消不合理加价和收费的基础上,逐步达到保本水平。供水价格应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变化、用水单位和居民的承受能力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排水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要建立健全供水、排水管理机构,理顺供水、排水体制,明确收费主体。制定水费收缴制度,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水利工程水费要逐步实行计量收费。非农业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要限期安装。对农业供水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要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行计量收费。

  要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逐步实行水费自收,提高缴费率。积极培育农村用水户合作组织。收取农业水费时,要实行公示制,接受民主监督,规范收费行为,严格禁止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留。供水经营者与用水产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要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经营者降低供水成本。

  实行计划用水、定额用水、节约用水,用水户超计划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七)积极推进新建工程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新建水利工程必须在编制可研报告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可研报告不予审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管理机构不健全的水利工程不予验收。工程竣工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确权划界工作。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要按照辽委发1号和省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全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98]36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推动农村水利发展步入良性循环。

  四、有关配套措施

  (一)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制定分流人员安置方案,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时,要优先安排分流人员。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转制后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职工,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建立个人保险账户。转制前已经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应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没有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转制后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与调整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转制过程中,申请提前离岗、辞职辞退、自谋职业的职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再就业,按照省政府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政策执行。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及规定办理。

  (二)执行税收扶持政策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中分离出来的维修养护企业和为安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经营性收入用于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公益支出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强环境与安全管理

  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要遵循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优化配置水资源。

  水利工程管理应建立安全责任目标。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内的水土资源开展各类经营项目时,要在确保水利工程运行安全及供水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支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完成水利工程用地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土地权属和管理保护范围。

  (四)加强政策法规建设,严格依法管理

  要加快水利工程管理的法规建设,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水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维持正常水事秩序和水利工程安全。

  要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积极探索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起确保水利资产安全,保值增值的运行机制。

  五、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计划在2005年内完成工程性质分类确定、定岗定编、经费测算和单位内部改革等准备工作,于2006年全面铺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由省水利厅负责,省各有关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对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由胡晓华副省长任领导小组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等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的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部署指导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协调改革中出现的全局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水利厅副厅长于本洋兼任。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省水利厅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