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