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公安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贸易发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的《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贸易发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有效改善我市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状况,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联合制定的《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公通[2005]2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5]99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防止和遏制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为目标,在去年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为构筑“平安厦门”、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建议成立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詹沧洲副市长任组长,张宗芎(市政府副秘书长)、傅新民(市公安局副局长)、邱天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为副组长,成员由林树枝(市建设与管理局副局长)、梁群民(市贸易发展局副局长)、陈笃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许献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汪清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傅建明(思明区副区长)、王中(湖里区副区长)、黄炳文(集美区副区长)、林佳添(海沧区副区长)、陈水利(同安区副区长)、洪龙泉(翔安区副区长)组成。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公安消防支队。主任由汪清波兼任,林进国(市公安消防支队监督处处长)为副主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指定一名联络员组成(联系人:陈斯斯 联系电话:0592-5302239)。

  各区要迅速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认真抓好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实施、督促等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范围和重点

  ㈠专项治理范围

  容纳顾客人数50人以上的室内、室外、地上、地下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下同)。

  ㈡专项治理重点

  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用途,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经审核、验收不合格擅自施工、使用的。

  2.因违章搭建将几个独立的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商场、市场周边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的。

  3.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的。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商场、市场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或被挪作他用;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5.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商场、市场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6.建筑室内装修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使用电气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7.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或住宅与商业营业用房之间的隔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达不到要求的。

  8.室内外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分隔等不符合消防要求的。

  9.商场管理单位未按承诺要求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商场的柜台、商品未按原消防设计审核的施工图纸划线摆设的。

  四、职责分工

  各区要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内容,并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明确职责分工,把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到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真组织、推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督促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机构开展专项治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强化工作措施,采取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公示、部门联合执法等办法,促进火灾隐患的整改。要严格工作责任,对工作措施落实,治理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火灾隐患严重而治理成效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以确保专项治理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公安部等六部、局、办和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以及《厦门市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厦府[2004]268号)的要求,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查处商场、市场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贸发部门负责商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督促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督促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搭建违章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的,要责令违建单位拆除违章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特别是涉及多方面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进行协调和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对一些单位应当依法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要立即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防部门要负责督促设置在人防工程内商场、市场的火灾隐患的整改。公安机关对存在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在商场、市场内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各商场、市场必须依法履行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并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专项治理的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停业整改危险部位(区域)。

  五、时间步骤

  专项治理时间从6月6日至9月10日,分宣传发动、自查自改、复查3个步骤实施。

  ㈠宣传发动阶段(6月6日至6月15日)。各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召开会议进行周密部署,明确治理工作职责。同时,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发布治理工作公告,广泛开展消防宣传,营造专项治理的强大声势。

  ㈡自查自改阶段(6月16日至7月25日)。各商场、市场要对照专项治理重点先行自查自改,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1项内容的,要于6月25日前主动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补办相应的消防许可手续;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2项内容的,务必自行拆除;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3、4项内容的,要立即改正;对自查发现的其它各类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积极采取措施,力争在本阶段内整改完毕;对于公安消防部门已责令整改的违法行为,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㈢复查阶段(7月26日至9月10日)。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单位自查自改的基础上,进行认真复查。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1项内容未主动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补办相关消防许可手续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2项的,要责令其依法予以拆除,单位不拆除的,各区政府要组织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督促或强制其于9月1日前拆除;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3、4项的,各职能部门应责令立即改正,对拒不整改的应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查处。对商场、市场周边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增建市政消火栓或改造市政给水管网,确保消防用水;对现阶段确有困难无法保证消防用水的,要利用附近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对于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防设施,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通知不加改正的,以及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隐患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在商场、市场内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的人员,公安部门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行政拘留。各区要选择一批有影响的重大火灾隐患作为治理重点,专门检查、专门跟踪,加大督促整改力度,以点促面,全面带动和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在治理工作中,公安消防部门应将需要报请当地政府实施挂牌督办或决定停产、停业的商场、市场,以及去年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中遗留重大火灾隐患尚未实施政府挂牌督办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依照程序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各区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批复。凡是列入政府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今年底前整改完毕。对于检查中发现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需停产停业或取缔的,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取缔或暂扣、吊销其证照。

  治理工作期间,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区、各相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核查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和落实情况,以及“老、大、难”火灾隐患的解决情况。专项治理结束后,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将治理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写出专题报告,于9月5日前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省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是去年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进一步深化和“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的延续。各区、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安定稳定环境为出发点,充分认识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及镇(街)等基层组织的作用,不定期地组织检查督查,把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㈡强化宣传,营造气氛。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指导思想,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报道力度,努力营造专项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和拒不纠正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和场所,宣传媒体要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加大对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员工的宣传培训力度,提升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

  ㈢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厦门市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建立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的执法职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认真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形成专项治理合力。对不履行自查职责、弄虚作假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商场、市场,相关部门要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制,做到火灾隐患的整改有人检查、有人跟踪、有人落实,特别是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重点督促整改落实,确实消除火灾隐患。治理工作期间,凡属整治范围的商场、市场发生火灾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责任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㈣建立机制,巩固成果。各级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字[2004]2号)的要求,严格落实“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建立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完善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要总结推广贸发部门对商场消防安全管理实行承诺制的做法,做到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有人管,切实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要指导、督促、推动各单位提高消防安全水平、完善消防设施、消除火灾隐患、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增强社会各单位的消防工作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