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期货经纪公司所属营业部申请由公司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公司总部统一出具的证明,证明该营业部确属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税源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并作出结论后,由相应部门取消该营业部的企业所得税税种核定。
公布日期:2005-06-13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豫国税函[2005]24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6-13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期货经纪公司所属营业部申请由公司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公司总部统一出具的证明,证明该营业部确属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税源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并作出结论后,由相应部门取消该营业部的企业所得税税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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