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行政一把手签订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要求各盟市及有关部门“到2005年底,确保清理拖欠工程款达到80%,其中政府工程项目达到90%;到2006年底,确保清理拖欠工程款达到100%。”目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进展缓慢,据全国工程建设网上有关数据反映,截至2005年5月23日,全国清理2003年底以前拖欠工程款比例达到55.83%,其中政府项目达到47.26%,房地产项目达到62.72%,其他项目达到59.77%。而我区的清欠比例仅达到33.23%,排全国倒数第二位,其中,政府项目27.28%,排全国倒数第四位,房地产项目30.00%,其他项目23.30%。与全国平均水平和《责任书》中承诺的清欠目标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为确保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目标按时完成,现就落实《责任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分工,摸清底数,落实资金

(一)认真梳理,科学归类,明确部门和地方责任制。各级政府清欠办公室要将本地区上报在全国工程建设网上的所有拖欠项目进行认真梳理,分别按照政府项目、房地产项目和社会其他项目逐一归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提出解决方案。属自治区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清欠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落实;市政项目和房地产项目,由自治区建设厅牵头负责落实;政府用房,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负责落实;教育、交通、水利等行业的项目,分别由自治区教育厅、交通厅、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落实;社会其他项目,分别由业主及其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落实。地方项目,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落实,部门分工可比照自治区的做法。

(二)进一步摸清底数,逐项做好拖欠工程款的核实确认和还款计划的签订工作。截止2003年底,全区在全国工程建设网上申报的拖欠项目为2876个,已签订还款计划的1300个,未签订还款计划的1576个,已经发包人认可的拖欠数额29.65亿元,未认可10.1亿元。各级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建设单位偿还施工企业拖欠工程款的跟踪监控力度,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务于2005年7月底前完成全国工程建设网上项目申报拖欠工程款数额的核实和确认以及还款计划的签订工作。对未经发包人认可,施工企业单方申报的项目拖欠数额,要逐一查明原因,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核销、核减以及确认等工作;对项目拖欠核对无误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签订还款计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拖欠工程款项目逐项监督和检查力度,对限期未完成拖欠数额的核实与逐项签订还款计划工作的地区和部门,要在全区通报批评。涉及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要严肃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三)以清理政府投资拖欠项目为重点,认真履行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和具体措施。各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书》的要求研究落实2005年度还款计划和资金筹措,并逐项落实到具体项目上,还款计划和资金筹措情况要在2005年7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清欠办公室备案。盟市在落实还款计划中有缺口的,自治区财政部门从其核拨给盟市的财政转移支付中先行垫付;自治区有关部门在落实本级还款计划中有缺口的,有在建或新建项目的,要暂停建设,拿出资金用于偿还拖欠工程款,仍有缺口的,从其核拨给建设单位的行政经费和补贴中垫付。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安排好年度还款计划,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清欠办公室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在安排年度还款计划有缺口的,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采取申请贷款、拍卖现有建筑物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有在建或新建项目的,要暂停建设,拿出资金用于偿还欠款,仍有缺口的,从财政部门为其核拨的行政、事业经费或补贴中先行垫付,直至完成年度计划为止。

(四)建立月通报制度,对清欠落后地区和部门建立督办制度。从本月开始,自治区将对各盟市和有关部门在全国工程建设网上拖欠工程款的偿还情况,实行逐月通报制度。排全区后3位的盟市,除在全区通报批评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督办;总清欠率和政府项目清欠率低于50%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清欠办公室督办。

二、重点解决部分地区、部门及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选择一批拖欠绝对额较高、清欠比例较低和难度较大的地区和部门作为清欠的重点地区、部门及项目,加大清欠工作力度。对个别进展缓慢的地区和部门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全面部署,强化督查

各地区要按照属地管理、政府负总责、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把网上申报的拖欠项目逐一分解到有关责任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政府工程的清欠,具体负责清理本级财政拨款及自筹的政府用房项目的清欠;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教育、交通、水利、建设(市政工程)等行业主管部门清理本行业政府拖欠工程款工作;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对口主管部门的清欠工作。各级教育、交通、水利、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级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工作,并督促指导下级政府对口行业主管部门的清欠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房地产开发工程的清欠,具体负责清理本级办理工程开竣工手续的房地产项目的拖欠;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对口主管部门的清欠工作。社会其他工程的拖欠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负责清欠,无主管部门的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清欠。

各级政府要定期对属地管理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拟于2005年6至7月份对各盟市和部分旗县的清欠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责任书》贯彻执行情况以及还款计划的履行情况和资金的落实情况。

四、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建立清欠工作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要强化部门联动机制,把好建筑市场准入关。按照有关文件和国务院2005年清欠工作要点的精神,各级政府要责成有关单位对申请新建项目业主所出具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凡有拖欠工程款记录或拟建项目资本金不到位的,通知国土、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工商、房地产等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凡有违规操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抓好有关房地产项目实行担保、工程结算、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等相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力度,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工程款问题。

五、加强领导,强化部门配合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清欠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齐抓共管,落实好自治区与各盟市和有关部门签订的清欠目标责任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把握好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清欠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完成清欠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全面完成国务院部署的3年清欠任务。

附件:

1.自治区拖欠工程款及清欠情况汇总表(按工程所在地分组)(略)

2.自治区拖欠工程款及清欠情况汇总表(按工程类别分组)(略)

3.已签订还款计划项目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