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编制的《2005年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

2005年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预案

(省国土资源厅 2005年5月30日)

  一、2004年我省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2004年,全省共发生276起地质灾害,经济损失约4517.26万元。发生有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23起,共造成89人死亡,44人受伤,7人失踪。死亡人数较2003年增加了24%.其中特大型1起,2004年12月3日,纳雍县鬃岭镇左家营村岩脚组发生崩塌地质灾害,造成39人死亡,5人失踪,13人受伤;大型1起,2004年5月30日,水城县金盆乡营盘村鱼岭组发生山体滑坡,造成11人死亡,5人受伤;中型3起,死亡15人;小型18起,死亡24人。2004年发生的地质灾害中,有3起与人为活动有关,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非汛期伤亡人员占全年的50%.

  二、2005年全省地质灾害预测预报

  受地质环境条件的制约和人为工程活动的影响,我省地质灾害多发于江河深切的斜坡地带和工程活动强烈的区域,以土层滑坡和陡立的岩石崩塌为主,其次为泥石流、地裂、地面塌陷等。

  (一)主要区域预报。

  2005年暴雨较为集中,易诱发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其中贵阳市、遵义市红花岗区、都匀市区、毕节地区、铜仁地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

  (二)重要县城预测。

  乌江上游的大方县城、中游地段的思南、石阡、沿河、印江等县城可能发生滑坡等地质灾害。

  (三)重点矿山预测。

  全省境内的采石场(废弃采石场)、六盘水、毕节、遵义、黔西南等地的煤矿山、特别是采空区和陡崖地带、贵阳、黔南等地的磷矿山、遵义、铜仁等地的汞矿山等可能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四)重要交通干线预测。

  黔渝、黔桂、贵昆、水柏、南昆等铁路的局部路段、内六线威宁境内的局部地段、321、326、201等国道的局部路段、镇水、清镇、贵遵、贵新、关兴、贵毕、凯麻等高等级公路局部路段可能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在建的崇遵、三凯、镇胜等高等级公路路段,可能发生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

  (五)重要建设工程预测。

  黔北、黔西北及六盘水地区在建的火电站及电煤基地新建煤矿山、省内在建的水库(水电站)和已建水库(水电站)库区范围、在建的改扩建公路及集中开发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区等地的开挖、堆填区域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和地面开裂等地质灾害。

  在以上预测预报范围以外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特别是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的区域。同时,地质灾害的发生不仅是受汛期降雨的诱发,而且在汛期前后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经费,避治结合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提高对地质灾害特殊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层层负责,分级管理,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职责,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地质灾害得到及时的调查、勘查、治理或避让;要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和及时发布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或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和公告地质灾害危险区,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消除或控制险情;对重大隐患点要明确专人负责,把防灾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严防死守,避免群死群伤事件。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组织汛期要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监测、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置和报告,采取措施及时避让;发生地质灾害要及时报告并立即组织抢险救灾,尽量减少损失。

  四、部门配合,各司其职,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地质灾害开展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地质灾害的巡查、排查、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督促指导和检查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所在地的部门、单位或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方案,落实防灾组织机构、责任人、监测、预警信号、通讯联络、紧急疏散撤离路线、应急抢险等措施。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下属部门、单位认真执行防治地质灾害的规定和要求,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单位、项目业主要编制隐患点防灾预案。各企事业单位、工矿、机关、学校等,要对各在建或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建筑物、设施、场地等认真进行防灾部署,落实防灾措施。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检查,尤其要加强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各类矿山的采空区、陡崖地带,废弃采石采砂场,公路、水利设施、风景名胜区、学校,已建和在建的城镇、村民居住区的沟口和后山斜坡、陡崖地带等的巡查、检查,一旦发现险情,要及时积极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险情。

  煤炭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对矿山开采导致的地质灾害,要督促该矿山企业进行治理。矿山企业法人代表是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人,对矿山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要组织力量加强监测,落实防灾措施,严防灾害发生。

  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在编制城镇、乡村规划和项目核准时,要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作为审批规划和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一项重要内容。

  铁路、公路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交通沿线的巡查,发现地质灾害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排除,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铁路附近的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对工程可能引起的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评估,防止施工诱发交通干线地质灾害。

  各级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水利、气象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项目安排、资金筹措、灾民搬迁、气象预报、江河水情通报、秩序维护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要严格对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防灾工程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在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过程中予以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要工程业主单位,要做好汛期地质灾害值班工作,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一旦发生灾害,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