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5]50号)精神,做好我市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水上交通事故,为广元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整治原则

  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坚持“统一部署,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部门督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各级安监、交通、水利、建设、旅游、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海事、渔政机构要根据全市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和开展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三、整治对象

  一是乡镇、村举办的企业、乡村集体和个人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二是江河、水库、湖泊、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游览船舶。三是城乡渡口(不包括公路渡口)的渡船。四是从事渔业捕捞、养殖及其辅助活动的渔业船舶。重点是乡镇客(渡)和非法从事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

  四、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乡镇船舶安全隐患,杜绝非法载客,逐步建立起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四个责任体系。

  (一)建立船主自治、船员自律的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

  1、由县区政府牵头,组织交通(海事)、水利(渔政)和有船乡镇政府,逐乡查清乡镇船舶的布局状况,按照船舶较为集中、便于组织的原则,组建乡镇船舶安全联组。安全联组由各有关乡镇督促船主、船员自建,县区交通(海事)、水利(渔政)部门会同指导。

  此项工作于2005年7月30日前完成。

  2、按照规定程序及要求建立的安全联组,由有关乡镇政府报县区政府和交通(海事)、水利(渔政)部门备案。

  此项工作于2005年8月10日前完成。

  3、安全联组的相关工作职责、制度、程序的建立,由市交通(海事)局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统一的内容和样式,提供给各联组参考,由乡镇政府督促安联组做好工作职责、制度、程序的公示工作。

  此项工作于2005年8月30日前完成。

  4、由乡镇政府负责,建立乡镇政府与安全联组之间的工作联系制度和乡镇政府对安全联组的监督检查、奖惩制度并公示。奖惩办法由县区及乡镇政府制定并公示。

  此项工作于2005年9月30日前完成。

  5、“船主”、“船员”对安全生产的社会公开承诺制度由县区海事部门督促船主和船员按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广交发[2002]120号)印发的“客(渡)运安全承诺公示”办理。

  此项工作在2005年7月底前完成。

  (二)健全县区、乡镇政府负责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责任体系

  1、切实做到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四落实”

  (1)机构落实。由县区政府组织交通(海事)、水利(渔政)部门逐乡镇查实各有船乡镇管船机构的建立情况,要结合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未建立或需要调整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建立并报县区政府批准。

  此项工作如不受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影响的乡镇,应于2005年8月30日前完成,如受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影响的乡镇,应于2006年4月底前完成。

  (2)管船人员落实。由各有船乡镇政府安排落实,报县区政府批准。其管船人员应是在职在编干部,其人员数量统一规定为:20艘以下船舶的,确定一名兼职管船员,有20艘到100艘船舶的确定1名专职管船员,100艘以上船舶的确定2名专职管船员。签单任务较重的乡镇可适当增加专、兼职管船员数量。

  此项工作与管船机构的建立完善同步开展。??

  (3)县(区)、乡(镇)、村、社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由市交通局组织市海事局编写全市统一的县区对乡镇、乡镇对村、村对社、社对船主或安全联组的“乡镇船舶安全责任书”式样,与水利部门会签报市安办批转后层层签订。

  此项工作在2005年12日31日前完成。

  (4)经费落实。乡镇船舶管船机构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签单人员的工作经费、安全工作奖励经费,由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此项工作在2006年9月底前全面落实。

  2、关于乡镇客渡船和移民水域的部分客船的技改

  (1)技改方案及规划。各县区政府组织交通(海事)部门制定,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

  规划及方案的制定应于2005年10月31日前完成,技改工作力争在5年内全面完成。

  (2)技改技术与监督。由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提供统一免费的技改图纸,预算技改经费,并对技改质量进行监督。

  此项工作视技改进度适时开展。

  (3)技改资金。由县区政府提出具体的措施,由相关责任单位落实。

  此项工作应于2005年12月30日前完成。

  3、建立完善乡镇管船人员培训制度和船主、船员日常培训制度。

  (1)由县区安办组织交通(海事)、水利(渔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制度,并批转相关部门组织落实。

  (2)由县区水利(渔政)、交通(海事)部门分别编写有关乡镇船舶安全培训资料,并定期开展培训。

  此项工作应于2005年底前完成。

  4、落实乡镇船舶签单制度

  (1)由各县区政府督促乡镇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明确各渡口、各客运航线客渡船的签单方式和签单人员。对本乡镇内日均渡运量在300人以上的渡口,必须设立专职签单员进行发航签单。

  此项工作于2005年7月30日前落实。

  (2)签单责任仍按广府办发[2002]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完善主管部门对乡镇船舶安全的责任体系

  1、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乡镇政府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责任范围。

  按照行政辖区管理和行业管理原则,有关部门的责任范围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协调工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对海事机构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对水路运输市场进行监管;水利主管部门主管渔业船舶和水库生产工作船的安全工作,对渔政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向海事机构提供重大水情预报和实情信息;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城市风景园林水域船舶安全工作;旅游主管部门主管风景、旅游区水域船舶的安全工作,负责对参与水路旅游运输经营的企业、船舶进行行业审批许可;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妨碍、破坏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风景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域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所属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2、由市安办牵头,组织市级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府和市、县(区)两级安监、交通(海事)、水利(渔政)、城建、林业、教育、旅游、工商、公安等部门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督促各相关部门建立相关的责任落实和监督检查制度。

  此项工作于2006年5月前完成。

  3、由市、县安办牵头建立本级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联系制度。

  此项工作于2005年7月底前完成。

  (四)强化乡镇船舶安全监督责任体系

  县、乡政府应落实乡镇非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渔政机构应加强对渔船和从事捕捞、养殖作业的船舶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机构应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队伍建设,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强化对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健全乡镇长、管船员、签单员的培训制度,提高其对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的能力。督促乡镇政府严格执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开展对通航水域乡镇船舶的现场巡查、督查、暗查工作,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对重大以上安全隐患实行通报、抄告制度,建立乡镇船舶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1、交通、水利主管部门要督促海事、渔政机构提出建立我市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及规划。

  此项工作应于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

  2、关于县区海事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由各县区政府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批转广元市交通局等四部门关于理顺有关县(区)港航监督体制的报告的通知》(广府发[1996]51号)要求负责落实。

  此项工作于2005年12月底前完成。

  3、建立市、县区两级政府对交通、水利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海事、渔政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度和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

  此项工作于2006年3月底前完成。

  通过整治,力争达到“三无”:乡镇船舶无超载,渔船、自用船无非法载客,重点渡口、时段、重点船舶管理无“空档”,形成政府领导下的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乡镇船舶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乡镇船舶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督查机制,召集人由副市长张康明、市政府副秘书长何世庚担任,成员由市安办主任赵全洲、市交通局副局长张益民,市安监局副局长蔡永斌、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和平、市水利农机局副局长段晓明、市建设局副局长张宁、市旅游局副局长邓文英、市工商局副局长孙富源组成。日常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

  六、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05年6月3日至6月15日)。主要任务是动员发动,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整治活动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扩大影响,营造声势,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2005年6月15日至7月1日)。主要任务是对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船舶管理现状进行认真调查、摸底,了解掌握基本情况并如实填写“四川省乡镇船舶管理统计表”(附件1),于7月1日前报市交通局。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10月31)。主要任务是加强现场检查、整改不足,督促县乡政府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在本阶段,各地要于每月1日前填写“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整改统计表”(附件2),将前1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市交通局。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2006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任务是在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后,县(区)政府要组成验收组对行政区域内的有船乡(镇)政府按整治工作的验收标准(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将另行颁布)进行验收。在此基础上,市政府负责对县(区)政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验收情况和整治工作总结应于2007年1月10日前报市交通局,验收情况要留底备查,以备省督查组的抽查和现场督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区要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乡镇船舶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督查机制,按照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管理力度,及时研究解决水上交通安全重大安全事宜。

  (二)在整治活动期间要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及时通报工作进度情况和结果,将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张贴到公共宣传栏、渡口、码头,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开展学习,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在整治中发现的带共性的重大问题及安全隐患,各县区政府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方案并监督实施。

  附件:1、四川省乡镇船舶管理统计表

  2、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整改统计表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