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定的《乌海市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八月五日

乌海市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186号),自治区环保局、监察厅《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监察部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环[2005]1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全面完成开展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今年我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以查处违法排污企业为突破口,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问题,尤其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油烟、噪声、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污染。同时在巩固2004年清理整顿行动的基础上,扩大清理范围,集中整治“十五小”、高载能、焦化、水泥、炼铁等行业和其它重点区域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查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清查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加强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重点、范围和时限

这次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从2005年6月开始至2005年底结束。

(一)清理整顿焦炭企业

已投产的焦化企业,按照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电石铁合金焦炭等行业清理整顿关停取缔有关企业的决定》(乌海政发[2005]43号)文件精神,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全市20万吨(不含20万吨)以下的34家焦炭生产企业进行彻底取缔,对关停取缔的焦炭企业要责令其自行拆除设施,限期恢复地貌。对已建成的焦炭企业不得进行生产,在建和拟建的要严格执行焦化行业的准入条件,经三行业清理整顿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二)清理整顿高载能企业

现有正在生产、没有污染防治设施或治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的高载能矿热炉企业一律予以停电,进行停产整顿。

现处于停产状态如恢复生产以及处于待电状态准备投产的高载能矿热炉,必须经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供电投产。

(三)集中整治小建材、小化工等行业

按照“关小促大治难”的工作要求,重点对辖区内污染严重的小白灰、小泡花碱、小腐钠、耐火砖等企业开展清理整顿工作。限期淘汰关停沿山的“打洞式”和“卧式”白灰窑,鼓励白灰生产企业上机械化竖窑或利用焦炉煤气生产白灰;对小泡花碱、小腐钠、耐火砖等企业要在2005年10月30日前改变燃煤结构,改造为煤气发生炉进行生产。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的土炼焦,发现一户取缔一户,坚决杜绝“土炼焦”和被关停的企业“死灰复燃”。

(四)集中整治控制区内的污染源

1、开展饮食服务业集中整治。对居民反映强烈的餐饮业、油烟、异味、噪声、洗浴业等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污染严重已投入运营的由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对正在建设的,经环保部门审批验收合格后,工商部门方可发放营业执照。市行政执法、工商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城区内营业灶、食品加工、商业网点等服务行业燃油、燃气、用电监管工作。对具备条件但未实现燃油、燃气、用电的餐饮服务业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已发放营业执照的予以注消。

2、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力度。对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污染设施要安装噪声污染控制设备或采取强制关停取缔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为广大群众创造安静的生活环境。

3、对城区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企业、建城区1公里范围内和主要公路两侧的污染企业,要制定限期治理或强制搬迁计划,按照“人口向城区集中,企业向园区集中”的原则,按计划完成辖区内污染企业的治理和关停搬迁工作。

4、加强对三区建城区内锅炉、茶浴炉等燃煤设施的监管,不定期进行检查并落实整改措施,对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区域,要及时拆除燃煤锅炉,对不达标的燃煤锅炉要限期整改,对使用燃煤茶浴炉要限期完成改气、改油、用电等工作。

(五)清理整顿沿黄排污企业

加强对沿黄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所有向黄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建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要与其生产能力相配套,治污技术、工艺等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的规定,排污口要进行规范化整治,并按要求安装微电脑污水流量计和在线监测装置。所有向黄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务必于2005年8月30日前新上污染治理设施,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稳定排放条件,偷排、超排、漏排严重的,环保部门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充分运用行政、经济等措施督促企业加快治理进度,确保在2005年8月30日前实现达标运行;要对污水处理厂强制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实现各项污染达标排放;污水处理厂要建立废水事故排放应急措施,建设防渗漏排污管道,杜绝污染农田事故的发生。

(六)依法停产整治未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

按照乌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环境控制区和重点污染企业实行限期治理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5]1号)文件要求,列入今年限期治理及2004年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要加快限期治理步伐,确保按期实现达标排放。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除加倍征收排污费外,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停产整顿或关停。

(七)全面完成关停取缔小炼铁炉任务

对已关停取缔的100立方米以下的炼铁炉,责令企业立即自行拆除废毁设施,杜绝向其他地区转移淘汰落后生产设备。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市环保局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配合,完善制度

市、区两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坚持联席会议例会制度,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在环保专项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都要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工作重点,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具体办法和协调配合问题。例会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遵照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环境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市区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中属于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范围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凡是因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案件的移送受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供电、供水部门要按照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要求,对取缔关停的违法企业采取停供生产用电和生产用水等强制关停措施。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大力宣传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暨水污染防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广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这项工作的积极性。同时经常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市环保部门要通过12369环境违法举报电话,认真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和表彰在此次活动中所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对环境违法行为给予批评和公开曝光,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这项工作的浓厚氛围的强大声势。

(四)严格执法,挂牌督办

市区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按照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排污行为要依法 严肃 处理,深入检查,严格监管。对重点案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立案查处,并将内蒙古黄河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黄河 工贸集团公司、神达电力有限公司、海勃湾城市污水处理厂、乌达银星公司、华西水泥限公司烟尘、废水污染及和平街人和居小区外围临街商住楼营业灶扰民、公园西湖南侧烧烤吧油烟污染等严重影响群众健康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典型问题确定为我市10大污染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各区环保、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每周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重点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重点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