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电子政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三日

咸阳市电子政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电子政务信息工作,促进电子政务信息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参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务信息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信息是指反映政府工作运转情况及政府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所需要的以电子形式报送和发布的政务信息,重点是市情信息、政府动态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政务公开信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信息、便民服务信息和其它与政府工作相关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对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工作的重要情况。

  1、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重要工作进展情况;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2、经济和行政体制改革情况;

  3、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廉政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情况;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网上公开的公告。

  (三)重大社情、灾情、突发事件。

  (四)全市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五)上级政府预约报送的信息。

  (六)其它应当通过电子政务信息渠道反映的信息。

  第三条 咸阳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是全市电子政务信息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考核全市电子政务信息工作,处理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报送的电子政务信息,管理、维护咸阳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第四条 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要重视加强对电子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明确信息化工作机构,确定负责电子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积极开展电子政务信息工作。

  第五条 电子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为政府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加工、报送、反馈等工作;

  (三)建立健全信息工作制度,加强与上级信息部门的联系;

  (四)制定信息工作人员培训方案,组织信息工作会议,推动电子政务信息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报送的信息须提供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格式为word,报送的电子文档一般通过电子邮件传送。每月采集报送的电子政务信息应不少于2条。

  第七条 采集报送电子政务信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性,观点、材料、数据等必须真实可靠,实事求是。

  (二)确保信息的时效性,重大突发性事件按照规定时限报送,重要工作、重要会议、重大问题的动态信息要按照工作需要及时报送,综合信息要定期报送。

  (三)确保信息的全面性,全方位、多角度、多领域、多侧面地提供信息。对领导和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要不断跟踪,连续反馈,为领导提供系统、完整的信息服务。

  (四)采集报送信息既要有一般动态信息,更要注重有深度的综合类信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第八条 采集报送电子政务信息要认真进行筛选、分类和加工处理。编写信息要做到主题明确,内容真实,标题醒目,文字精炼,引用数据准确,计量单位、量词以及汉字、标点等使用规范。

  第九条 电子政务信息原始信息材料表达不清或对事实有疑问时,必须认真进行核实。

  第十条 电子政务信息的核签应坚持既简化手续、保证时效,又要严格审批、防止失误。一般情况下,上报的重要信息由县市区办公室主任或市级部门信息负责人审核签发。

  第十一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电子政务信息来源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应按门户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并进行添加。

  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建立独立域名的网站,已建的网站逐步整合到市政府门户网站。各部门一般通过虚拟主机模式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建立分网站,其信息由部门自行采集、审核与发布。

  第十三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栏目信息的采集、更新、发布实行部门负责制,责任分工按栏目的内容及业务对口落实。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对外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各类电子政务信息采集报送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在规定范围内进行,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对外发布信息的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网信息有无涉密问题;

  (二)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三)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四)上网信息是否有政治敏感问题。

  第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及无密级的政策措施应全部上网,同公众和企业关系密切的部门业务数据应逐步上网,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防止有害信息上网传播。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共享的效用,为政府和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各部门在咸阳政府公众信息网登记的用户帐号和E-mail信箱,只授予注册用户按照规定的权限使用,严禁他人使用。

  第二十条 严禁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大量消耗资源且无意义的操作,避免浪费信道和资源,感染病毒。

  第二十一条 电子政务信息采集报送、发布工作应列入对各县市区、各部门信息化工作考评范围。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的电子政务信息工作进行检查;对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的网站和在政府门户网站上承办的栏目进行跟踪抽查,并做详尽记录。

  第二十三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的电子政务信息采集、报送、发布以及分网站运行管理和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所承办栏目的检查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每年底对全年电子政务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工作开展好的给予表彰,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