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盘锦市城市平房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七日

盘锦市城市平房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集中连片平房区(棚户区)改造步伐,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两年内基本完成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任务”的总体目标,结合我市近几年房地产业发展的实际,制定盘锦市城市平房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通过实施平房区(棚户区)改造,为市民、群众特别是特困群体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进一步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推进城市化进程,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奠定良好的城市环境基础。

  二、改造任务及时间

  对省政府确定我市的25.8万平方米棚户区的改造任务,年底前完成拆迁工作。其中:晟华苑小区拆迁房屋面积8万平方米;湖滨小区拆迁房屋面积4万平方米;锦湖小区拆迁房屋面积0.6万平方米;长征小区拆迁房屋面积3万平方米;赵家小区拆迁房屋面积4万平方米;城北小区拆迁房屋面积6.2万平方米。

  对其余66.8万平方米集中连片平房区(棚户区)改造任务,结合我市房地产发展状况和市场需求,分四年逐步安排进行。其中:2006—2008年每年计划完成改造房屋面积1 7万平方米,2009年计划完成改造房屋面积15.8万平方米。

  三、改造原则

  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工作的实际,为保持社会稳定和政策的连续性,对平房区(棚户区)改造坚持政府组织,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推进改造;坚持统筹规划,分期实施;坚持集中连片,配套建设;坚持平房区(棚户区)改造与老区改造相结合;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

  四、相关政策

  1.对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改造区域,实行净地计算土地出让金,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2.对无商业开发价值的改造区域,政府通过配套基础设施,改善周边环境,适当增加商业用地规划面积,提升商业开发价值后,实行净地计算土地出让金,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3.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6号)规定: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价格调节基金;免缴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免缴河道维护基金;免缴合同协议公证费;免缴市场交易服务费;免缴土地登记费;免征契税、土地使用税;减半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4.为加快推进平房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抑制商品房空置率过高的局面,除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五、组织实施

  为加快推进平房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市政府成立盘锦市城市平房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城市平房区(棚户区)改造协调工作。

  1.对正在组织实施改造的晟华苑小区、湖滨小区、锦湖小区、长征小区、赵家小区,各相关部门要及时落实好相关政策;市房产局妥善解决好拆迁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市建委全程介入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

  2.列入下一步改造计划的城北小区、向阳小区、八里小区、化建小区等改造区域,由市建委规划部门编制好控详规划和修详规划,提供各项规划指标,并由市建委开发部门依据规划指标,进行调查摸底和经济测算,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3.平房区(棚户区)改造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土地出让。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委,依据平房区(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编制用地计划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操作方案,严格按计划供应土地。

  4.市房产局搞好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数据的调查摸底,适时审批、协调、监督拆迁和回迁安置。对交付使用的小区要加强指导,使小区纳入物业管理。

  5.市建委负责监督开发企业在开发改造过程中先建回迁楼、后建商品楼,保证动迁户按时回迁,确保社会稳定。同时负责督促对陆续竣工的改造项目及时进行综合验收及做好备案工作。

  6.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做好政府补贴资金的使用计划并协调金融部门,帮助落实贷款计划,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安全使用。

  7.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改造项目的审批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的顺利实施。

  市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双台子城区改造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01]26号)与本方案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