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2005年6月11日

西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过程中发生行政过错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不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后果,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行为。

  前款所称一定后果,是指被服务或管理对象投诉;被上级机关或领导批评;引起舆论批评,媒体曝光;损害服务或管理对象合法权益,被查证属实的。

  第四条 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不严格依照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处理公文的;

  (三)不按行政效能建设八项制度和行业服务规范服务的;

  (四)对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的;

  (五)擅离职守的;

  (六)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七)工作责任心不强,发生差错的;

  (八)工作时间内在办公场所进行非公务活动的;

  (九)其他不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纠正;

  (二)诫勉;

  (三)责令道歉;

  (四)检查;

  (五)取消当月奖金;

  (六)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七)取消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

  (八)通报批评;

  (九)离岗培训;

  (十)调整或者调离工作岗位。

  前款所列追究方式,根据行政过错程度及后果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六条 行政过错主要追究直接责任,必要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

  (一)认错态度好,主动、及时纠正过错的;

  (二)主动、及时道歉,挽回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一年内,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两次以上的;

  (二)干扰、阻碍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

  (三)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第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行简易程序。具体为受理、调查、处理、送达、复议。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作出之前,视具体情况,可暂停责任人职务。

  第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监察、人事(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单位领导机构批准。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应当送达本人,并抄送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十一条 不服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应在接到责任追究决定次日起3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诉。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诉次日起1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而不追究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不予纠正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