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鼓励农业技术人员到农村自主创业或从事科技服务的规定(试行)》,已经2005年5月18日第四十次州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关于鼓励农业技术人员到农村自主创业或从事科技服务的规定(试行)

  为充分调动全州各级农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支持和鼓励农业技术人员向农村流动,开展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凡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农业、林业、水务、畜牧系统中具有技术员以上职称的人员,可带薪离职到州内农村自主创业或从事科技服务。

  第二条 到农村自主创业或从事科技服务的,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与所在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签订期限为3—5年,从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后,按干管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合同约定事项包括工作目标、工作任务、服务内容、责权关系和起止时限等,由所在单位拟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条 凡到农村自主创业或从事科技服务的,占单位人员编制数,不占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合同期间工资福利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与所在单位聘任在岗人员同等对待,合同期满后,不愿意继续在农村自主创业或从事科技服务的,回所在单位安排工作。

  第四条 自主创业或从事科技服务的,由所在单位协同主管部门按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分年度进行考核。

  第五条 扶持办法:

  1.州、县建立贷款担保资金。由州级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所需贷款担保,县级政府根据情况作相应安排。

  2.州、县政府建立贷款贴息资金。由州级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贷款贴息,县级政府根据情况作相应安排。

  3.贷款担保资金和贴息资金由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4.自主创办企业的,享受我州非公企业税费减免政策。

  第六条 奖励办法:

  1.自主创业的,从核税之年起,按年度上缴地方税收总额的50%计奖,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

  2.自主创业的,连续三年累计上缴地方税收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由当地政府奖励10万元(税前),并颁发荣誉证书;连续三年累计上缴地方税收总额达到150万元以上,由当地政府奖励15万元(税前),并颁发荣誉证书;连续三年累计上缴地方税收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由当地政府奖励20万元(税前),并颁发荣誉证书,以此类推。

  3.从事科技服务的,合同期满,经考核,达到合同要求目标的,由同级政府奖给5000元—10万元奖金。

  4.到农村自主创业或从事科技服务的,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对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破格晋升。

  5.对农业、林业、水务、畜牧系统,每选派1名技术员下去,且工作成效明显,对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各奖2000元。

  6.对服务工作做得好的相关服务部门,经考核达到要求的,奖1万元。

  第七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州人事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