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

  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5年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日

2005年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办法

  广元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6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服务市场主体,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认真研究、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标本兼治。

  二、主要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进一步整治和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

  1、继续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规范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现行的收费项目逐项进行再清理,对符合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行政性事业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调整收费范围,简化收费手续。

  2、抓好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的专项治理。继续开展对工商、质监、检验检疫、交通、公安、建设、税务、环保、药监、铁路、水利、电力、安监等重点部门涉企收费整顿规范工作。对企业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种社团组织乱收费、乱摊派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3、进一步清理对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行为。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企业参加带强制性的收费培训。凡是政府部门要求进行的强制培训,组织者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对向企业乱评比、乱排序的执收执罚部门、中介服务机构和社团要依法严肃查处,没收其非法所得,该通报的通报,该曝光的曝光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4、清理、简化年检和报表制度。对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和年度审核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其他年检事项一律予以取消;严禁在年检时搭车收费、搭车乱订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行为。对要求企业上报的报表继续进行清理,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一律予以取消;对保留的报表,要尽可能合并。

  5、规范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组织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中介服务环境。行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要按规定与党政机关彻底脱钩,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不得强制企业加入各种行业(专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贯彻《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贯彻《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法规,中介服务机构在提供代理、咨询、评估、检测等有关服务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和有关规定收取有关费用。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价格和收费行为。严格控制中介培训机构的颁证手续,对没有颁证资格或者没有达到颁证要求乱发牌、卖牌的中介机构进行严厉查处。

  6、规范垄断行业的收费标准。针对煤、电、油、运等部分垄断行业乱收费、乱涨价问题要给予高度重视,搞好调查研究,提出工作思路,进一步清理整顿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展价格专项检查。

  (二)进一步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巩固整顿道路站点工作

  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项目进行再清理,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进一步整顿设置在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收费站点。

  1、认真检查、清理已取消收费项目和收费目录落实情况。对已取消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加强督查,防止反弹。

  2、继续清理整顿道路收费站点,重点复查已撤销的收费站是否停止了收费,是否拆除了相应的收费设施;严禁将非收费道路捆绑到收费道路进行变相收费,严禁借转让之机延长收费期限,提高收费标准。

  3、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和安全技术检测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车主负担。对强迫车主定点修理和调试、弄虚作假、乱检测、乱收费的,严格按照规定处理,该停顿的停顿,该取消的一律取消,并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4、除公安交警、交通路政、稽征、运政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公路上拦截车辆检查违章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上路拦车收费罚款。

  5、继续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对鲜活农产品实行通行优惠,切实做到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损耗。

  (三)继续深入开展“三查”活动,把治乱减负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继续开展查基层单位、查薄弱环节、查突出问题的“三查”活动,做到有部署、有查处、有落实。要把抓典型、抓查处、抓曝光作为治乱减负的有效手段,严格实行“三乱”案件督办制度和重大典型案件通报制度。采取普遍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督办和实地调查处理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确保治乱减负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组织好有针对性的各种专项检查。由监察部门牵头,审计部门配合,选择企业反映强烈的县区、部门和收费项目进行审计检查。健全各级信访举报制度,强化减负办、主管部门和企业三级监督网络,充分发挥企业和社会治乱减负监测、联系制度的作用,形成广泛的企业负担监督网络体系。

  3、对已经发生的“三乱”案件要认真组织查处,典型案件要通报,以案说法,以案警人。对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重大案件要坚决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从重处理并予以公开曝光。

  (四)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治乱减负专项治理

  今年,要对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行为进行重点治理。

  1、全面落实已经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已公布取消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等项目,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2、全面清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收费项目。对涉及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进行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均一律取消。

  3、建立健全审批、收缴和使用管理制度。所有新增加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必须按中央《决定》规定的审批管理制度执行。收费要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放宽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初创小企业减免登记注册费。取消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进出口贸易、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

  5、禁止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乱拉赞助。任何行政机关和单位都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强制性的收费培训,凡是行政机关和单位要求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的强制性的培训,组织者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6、整顿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中介机构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检验、审查审核、咨询、评估等,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7、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强制非公有制企业代收各种费用,需要委托非公有制企业收取相关费用,应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委托合同,并切实履行合同的规定。

  8、继续开展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治乱减负“回头看”活动,认真落实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完善乡镇企业(中小企业)负担检测点和监督员制度,健全乡镇企业(中小企业)负担监督网络。

  三、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能职责。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各县区党政“一把手”、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身体力行,注重调查研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及早发现和解决各种矛盾。各县区企业减负领导小组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治乱减负工作负总责,亲自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亲自组织对重大案件的查处,支持减负部门的工作。

  二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市减负办要主动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坚持召开联系会议,继续围绕“三查”活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有针对性的进行专项治理。要逐步建立健全涉企“三乱”的举报、检查、督办和通报制度。对国家明文规定的减免政策和已经清理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或收费项目,要跟踪督查落实到位。要充分发挥企业和社会治乱减负监督的作用,形成广泛的企业负担监督网络体系。把治乱减负工作作为政风、行风评议的主要内容,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的监督。

  三要建章立制,从源头上治理“三乱”。近年来,中央、省、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为治乱减负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各级各部门既要认真执行关于企业治乱减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制度,严格规范和约束对企业的收费行为,又要积极探索解决“三乱”问题的新办法、新举措。要在全社会形成用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性工作机制,促进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四要加强组织保障,保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市、县区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机构要积极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共同配合,搞好企业治乱减负各项工作。

  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治乱减负目标责任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主管治乱减负工作的领导要对所管辖的县区、部门治乱减负工作负总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组织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健全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

  2、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通过减负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提出治乱减负各阶段的工作意见,分解工作目标任务,纳入年终考核机制,切实把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3、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物价等行业主管部门全面清理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4、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公安、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继续抓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

  5、由市监察局(纠风办)牵头,会同民政、工商、物价、税务、财政、编办等部门对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整顿和规范。

  6、由市经贸委牵头,会同法制、监察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3]25号),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计划检查,控制对企业的重复、多头检查。

  7、由市统计局牵头,进一步开展对各类报表上报工作的清理工作,该取消的取消,保留下来的尽量合并。

  8、由市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市计委、经贸、法制、监察等部门配合“三农”工作和农民增收减负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回头看”活动,完善乡镇企业(中小企业)负担监测联系点和监督员制度,针对新情况提出工作新思路。

  9、由市经贸委牵头,会同法制、监察、乡镇企业局(中小企业局)、招商、旅游等部门深入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治乱减负工作。

  10、由市监察局(市纠风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向企业的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行为开展专项治理,严肃查处“三乱”案件;检查督办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开展对执收执罚部门的评议工作。

  11、由市审计局结合本部门职能和年度审计工作对“三乱”问题进行审计检查。

  各县区及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计划。

  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企业治乱减负总结书面材料于11月初上报。

  市减负办联系电话:3260924、326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