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防治空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为市民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逐步取消市区内的分散供暖小锅炉。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内(双阳区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根据长春市城市环境整治和供热发展规划要求,市区内单台容量7MW(不含7MW)以下的分散供暖小锅炉,应结合热电联产和区域集中供热热源及管网建设进度,按计划限期取消,其供热任务移交热电联产和区域集中供热热网经营单位。

三、2005年9月30日前,解放大路以北、长春大街以南、树勋街以东、东天街以西区域内单台容量7MW以下(不含7MW)的分散供暖小锅炉。必须全部取消(具体分散供暖小锅炉名录附后),其供热系统并入长春热电二厂二期扩建工程热网。

入网的分散供暖小锅炉的管理单位或个人,享受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50元/平方米)减免50%的优惠政策。

四、分散供暖小锅炉并网后,锅炉房、烟囱及附属设施一律拆除,其用地作为城市绿地或市政服务设施用地。拆除工作由入网的分散供暖小锅炉的管理单位或个人自行负责,同时自行承担和处理其债权债务及相关的人员分流。

五、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市中心区小锅炉房集中供热改造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抓紧认真做好分散供暖小锅炉并网接收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分散供暖小锅炉并网改造工程,按期投产供热。

七、在规定时限期满后未按照本通告规定取消分散供暖小锅炉、实行集中供热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八、本通告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国资委、市建委、市房地局、市规划局、市质监局、市园林局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2005年9月30日前并网供热的分散供暖小采锅炉名录。(略)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