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对抗旱减灾、缓解水资源短缺和生态建设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包括财政、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水利、民政、气象、航空、武装、公安、通讯、烟草、保险、军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明确各级气象部门是具体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开展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和审定本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保障工作的正常有序和积极开展。气象部门要加强对灾害天气的预测预报工作,提高天气气候预测预报的准确率,为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依靠科技,加快业务技术体系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依托现有气象业务系统,建立健全省、州(市)、县三级人工影响天气科学作业指挥系统,充分运用已建成的先进的卫星、雷达、闪电定位仪等探测设备,形成科学合理的业务流程,及时、准确指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积极推进重点地区,特别是《云南省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所明确的重点产业发展地区的人工影响天气工程建设,增强空中水资源开发能力,为产业做大做强提供气象支持。积极引进新的作业装备,加强科研试验,强化队伍建设,着力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业务能力。

三、服务“三农”,提高作业整体效益

各级气象部门要针对我省山区、半山区、坝区气候条件不尽相同,不同的优势农产品发展区域对气候要求不尽相同的实际,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做好人工影响天气服务工作。要充分利用有利天气条件,在多雨季节组织以增加水资源为目的的人工增雨作业;积极开展改善生态环境、森林防火和灭火等人工增雨作业服务;紧紧围绕我省农业生产和气象灾害的特点,制定和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应对突发气象灾害的预案,切实减轻突发灾害对农业生产带来的损失。要通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改善农业种植结构、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努力提高作业的整体效益。

四、完善机制,加大投入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云政发[1996]186号)中所明确的“在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的人工影响天气经费中,要安排不少于15%的经费用于现代化建设和实用技术的研究”的政策,并根据目前我省探测和作业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的现状,视财力情况增加人工影响天气科研和开发的投入,加快我省人工影响天气的现代化建设。要努力扩大服务范围,积极探索和开展人工增雨和防雹的专项服务,动员和鼓励作业受益的部门和单位进行投资,争取多渠道投入。

五、强化管理,抓好安全保障工作

我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多面广,各级气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中国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加强管理,保障作业的空中安全和地面安全,避免发生责任性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工影响天气的各项规章制度,密切协同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法监管。

六、统筹安排,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各级气象部门要尽快安排做好“十一五”人工影响天气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强对省、州(市)、县各级规划的统筹,做到相互衔接匹配,推动区域协作和联合,促进资源共享,实现协调发展。各级政府要把人工影响天气规划统筹列入当地的“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省级各有关部门在制定规划方面也要从自身职能出发,找准本部门工作与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结合点,最大限度地实现本部门工作与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相互推进,互动双赢。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