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建设厅、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五年六月九日

关于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意见(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2005年5月)

  为加快我省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1997年起,我省全面开征了城市污水处理费。此项政策实施以来,各地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但征收工作还不平衡,由于多种原因,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缴率一直较低,有的地方甚至没有开征,严重影响了城市污水处理费政策的全面贯彻。为进一步落实城市污水处理费政策,切实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范围。凡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自备水源用户(含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自备水源用户按照用水性质,与自来水用户执行相同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三、征收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明确本地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责任部门,委托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或税务、水利部门和其他单位负责征收工作。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征收单位提供自备水源用户名单、用水量等相关资料。各征收单位按照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征收手续费。各地可根据征收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实际情况,从所征收的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中,按不超过征收额1%的比例提取征收手续费,专项用于征收工作。手续费的具体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各地征收的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城市污水处理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加强监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江苏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苏价工〔1998〕379号、苏财综〔1998〕1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强化征收措施。各地要制定落实有关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措施,加强征收工作力度,确保足额征收。对拒不缴纳或拖延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各地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追缴。对征收工作不力、影响城市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的地方,省有关部门将在安排治污资金、申报国家支持的治污项目资金和核准用水计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制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