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292号国务院令)、《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33号信息产业部令)及信息产业部有关通知精神,我局于4月8日已就互联网站登记备案工作向社会通告,现就我省深入开展互联网站清理整顿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于未通过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址:www.miibeian.gov.cn)履行网站备案手续的相关网站单位,应于2005年6月25日前通过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代为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或自行登陆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完成网站备案手续。逾期不履行备案手续的,我局将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网站进行关闭。

二、非经营性网站在取得备案电子标识和备案编号后,应按有关规定在其

网站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三、对于新申请开办的网站,各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在网站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四、对于违反规定继续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及继续为未经许可或备案的互联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行为,我局将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网站及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从严处理。

特此通告。

青海省通信管理局

二00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