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大型企事业单位纪委、监察处(室),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和人民团体纪检组(纪委)、监察室(科),屈家岭管理区纪工委、监察局、财政局,市直机关纪工委,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市监察局派驻监察室:

  现将《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荆门市纪委
荆门市监察局
荆门市财政局
2005年6月8日

  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省纪委、监察厅、财政厅《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真实姓名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党的组织、共产党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对国家、集体财产免遭损失或挽回损失的举报有功人员,视其情况,由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奖励。

  第三条 匿名、假借他人之名或化名举报,以及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举报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四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具体标准:

  (一)对举报贪污、贿赂、侵占、挪用公款等经济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及对突破重大案件起了重要作用的,按收缴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的总额,在1%的比例内给予奖励,一般不超过5000元。

  (二)对举报违反财经纪律、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违纪违法行为且为国家、集体挽回或者减少重大经济损失的,可酌情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三)对举报其它方面的错误行为,使违纪违法者受到党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理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在纪检监察机关对所举报的案件查处结案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条 举报同一案件的,不重复奖励。

  对举报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举报有功人员,可视其贡献大小,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者或贡献大的举报者。

  对联名举报的,奖金发给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奖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数额。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实行一案一奖制。

  第七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由县以上(含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实施。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举报中心)商有关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报同级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姓名或身份,违者追究纪律责任。如对举报有功人员通过公开的形式给予表彰,须经本人同意。

  第九条 几个单位联合查办的案件,由主办单位承办奖励事宜。

  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在收到纪检监察机关奖励通知之日起,在三个月之内领取奖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由纪检监察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申报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荆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荆门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