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中医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遵义市中医药现代化科技产业资金管理规定为加快我市中医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发展,加强和规范遵义市中医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发展资金”组成。由每年市长预备费100万元、市级农业产业化资金200万元、市级技改资金100万元、市级科技资金100万元构成,共计500万元。

  第二条 “发展资金”设立时限。从2005年起开始设立,暂定3年。

  第三条 “发展资金”的管理和审批。在市财政设立发展资金专户,市中医药现代化科技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药办)负责管理与综合协调。市药办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发展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市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发展资金及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全程监督,发现违规操作或违规使用资金的,立即停止资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方面进行处理。

  市中医药现代化科技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发展资金的审批。

  第四条 “发展资金”使用范围及比例。

  1、企业新增贷款贴息:200万元,占资金总量的40%;

  2、新药研发、新技术引进:60万元,占资金总量的12%;

  3、GAP种植相关研究、试验,SOP及标准制定:100万元,占资金总量的20%;

  4、GAP种植示范基地建设:60万元,占资金总量的12%,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5、相关工作经费:15万元,占资金总量的3%(市药办日常工作经费5万元,占1%;中医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专家顾问组工作经费10万元,主要用于专题研究、调研、考察、评审等工作,占2%);

  6、机动资金:65万元,占资金总量的13%. 7、科研平台建设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贴息资金数量根据平台建设具体情况确定,贴息资金从机动资金中解决。

  第五条 “发展资金”申请条件1、申请新增贷款贴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重点企业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产值超过亿元,税收500万元以上(税收以上半年完税凭证为据测算,时间过半,指标完成过半);

  (2)一般企业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税收250万元以上(税收以上半年完税凭证为据测算,时间过半,指标完成过半);

  (3)申请贷款贴息必须是当年新增贷款。新增贷款是指上年6月至当年5月,并具备齐全的贷款手续和贷款资金往来帐;

  (4)必须专款专用(由市药办对贴息资金用途另作具体要求);

  (5)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2、申请新药研发、新技术引进和科研平台建设专项支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新药研发、新技术引进的主体必须是企业,并由企业申报。

  (2)新药研发须是在二期临床已结束,并获得三期临床批件的品种;二次开发须是相对落后的剂型向先进型转化或是替换成份筛选等方面。

  (3)属新技术引进的,要提供相应的研究报告和文件资料。

  (4)属科研平台的,要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GAP种植研究(正交试验、SOP规范、标准制定)和GAP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以企业为主体并由企业申报。

  (2) GAP种植相关研究,必须是市筛选的重点品种,具有一定规模的基地和前期研究的基础,并提供可行的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

  (3) 对GAP示范基地建设实行以奖代补,并与GAP研究紧密结合。

  第六条 “发展资金”审批程序1、新增贷款贴息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市药办提交书面资金申请报告及其它相关材料;

  (2)市药办收到申请后,组织市科技、农办、经贸、财政、药监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审核小组,负责审核申请人资质及各方面条件;

  (3)经审核小组审核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签批;

  (4)市药办、市财政局根据签批意见联合下达资金拨付通知书,申请人持通知书及时到市药办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2、新药研发、新技术引进和GAP基地建设、科研平台建设审批程序:

  (1)申请人按规范要求向市药办提交书面项目申请书及其它相关材料;

  (2)市药办收到申请后,组织市农办、经贸、科技、药监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和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考察、评审、论证工作;

  (3)经专家评审委员评审后向市药办提交评审意见;

  (4)市药办约请相关部门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签批;

  (5)经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签批后,申请人按规定及时到市药办办理立项手续和签定合同;

  (6)合同签定后,市药办、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第七条 “发展资金”当年未用完的,结转使用。

  第八条 未尽事宜由市药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