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商场、市场急剧增加,规模不断扩大,由于历史“欠帐”和建设、经营过程中忽视消防安全等原因,不少商场、市场消防安全条件差,存在大量火灾隐患,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2004年常熟市“10.21”交通商厦特大火灾,过火面积1.1万多平方米,致使490家经营户受灾,直接财产损失1700多万元。今年3月5日,河南省郑州市敦睦路针织商品批发市场发生特大火灾,死亡12人。教训都非常深刻。

  为有效改善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状况,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的发生,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24号),江苏省公安厅、建设厅、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百日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苏公通[2005]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05年6月起利用100天时间,在全市集中开展商场、市场“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为迎接“十运会”,打造“平安江苏”“平安南京”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具体安排如下:

  一、治理范围和重点

  这次治理的范围为容纳顾客人数50人以上的室内、室外、地上、地下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

  治理的重点包括:

  (一)因违章搭建将几个独立的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商场、市场周边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的;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的。

  (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的;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的。

  (三)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在商场、市场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商场、市场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的。

  二、工作步骤和措施

  治理的时间为6月至9月上旬,分为自查整改、执法查处2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整改(现在起至6月30日)

  1、各区县要发出专门通知并召开专门会议,发动商场、市场立即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整改工作;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告治理的内容和要求,开通举报投诉电话、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并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2、商场、市场要在前阶段“生命畅通工程”专项活动的基础上,按照这次治理的内容和要求,迅速开展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必须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资金,按计划组织实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停业整改危险部位(区域)。

  3、商场、市场的管理部门要在行业内部进行部署,加强检查督促;各区县公安、工商、安监、人防等监督部门要主动介入,加强技术指导,共同对消防安全进行把关。

  4、在商场、市场内开展实用型安全疏散设施的应用试点工作,组织召开现场会加以推广。

  (二)执法查处(7月1日-9月5日)

  全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区(县)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联合开展执法,认真查处商场、市场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并加强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和治理效果。

  1、建设(市政公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商场、市场周边的市政消火栓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消防设施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增建市政消火栓或改造市政给水管网,确保消防用水;对现阶段确有困难无法保证消防用水的,要利用附近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对搭建违章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的,要责令拆除违章建筑;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场、市场,要规范审核,严格把关,杜绝先天性“三合一”建筑的产生。

  2、商贸、人防等商场、市场的主管部门对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自查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要依法依纪给予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并督促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治理工作,特别是涉及多方面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进行协调和监督。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其它相关部门依法做好市场的治理工作;对经其他部门检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并通报给工商机关的,要依法加强监管。

  5、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在商场、市场内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公安消防部门对缺乏消防水源的单位,要责令其增建消防水池,配备手抬泵等设备;对城市市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人民政府管辖区的商场、市场在营业期间堵塞通道、锁闭出口的,要依据《江苏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对应当依法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要立即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对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督促并指导单位开展内部消防培训,提升商场、市场防范火灾的能力。

  6、对政府督办的火灾隐患单位,要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对在治理中新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并严格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安排专人跟踪落实,必须确保“十运会”开幕前整改完毕。对存在“三合一”现象的商场、市场,要责令场所内住宿人员搬迁或联合依法取缔。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建委、商贸局、工商局、安监局、消防局、人防办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的商场、市场“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保证本次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治理中,各区(县)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字[2004]2号)的要求,严格落实“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建立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完善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结束后,各区(县)政府要将本地区组织开展治理的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写出专题报告,于2005年9月10日前报市“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各区县有关部门工作情况分别报市公安局、建委、商贸局、工商局、安监局、消防局、人防办。市“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区县治理情况进行督查验收。

  二00五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