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稳定住房价格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去年以来,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引导下,我市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涨幅明显回落,普通住房供应量进一步增加,商品住房销售均价涨幅也有所下降,整个房地产市场保持了稳定、健康的发展态势。全市已逐步建立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建设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等在内的较为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重视稳定住房价格、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工作,不但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有利于减少因住房价格快速上涨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和不稳定因素。今后一个时期,我市要按照“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这一总体要求,围绕“房价要稳定、保障要有力、体系要完善、监管要加强、产业要发展”的原则,通过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切实推动稳定住房价格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工作的开展,确保经济的平稳运行和社会稳定。

  二、调整和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加快推进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二)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的建设和用地供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高质低价的普通商品住房,以满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严格土地转让管理,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降低土地开发成本,提高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能力。各地每年要建设一定数量的限价商品房或平价商品房,以解决部分无经济实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又不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但住房又相对困难的家庭的住房问题。

  (三)继续改进和完善城市社会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及其供应办法,实现住房资金的有效利用,发挥住房资金的最大效益。廉租住房制度要坚持以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解困为主,现房安排解困为辅的原则,并根据住房资金状况,适当降低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标准,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社会受益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廉租住房对象要做到“应保尽保”。

  (四)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继续抓好在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加快建设进度。今年,市区安排的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部门要加紧建设。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努力帮助解决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准购条件和计价方式与标准,严格掌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政策。要根据申购者自身经济条件和改善住房条件的愿望,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共有的办法。

  (五)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进一步加大对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落实力度。要在继续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同时,重点推动并不断完善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建立、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体系。要尽快将现有单位住房资金转化为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以尽可能地调动和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特别要支持住房困难职工家庭自主购房解困。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稳定商品住房价格

  (六)加大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政发[2003]50号)的规定,严格房地产开发准入条件,凡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参与房地产项目招标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继续做好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清理,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土地的利用率。通过调查,确属开发企业原因导致土地闲置和缓建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其尽快开发;对无力开发及闲置土地超过法律规定年限的,应依法收回。同时要实行土地招投标综合评价制度,确定合理的土地招投标价格,研究制定土地招投标最高限价措施,稳定商品房价格。

  (七)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总体要求,合理制订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控制拆迁规模。当年的拆迁计划总量控制在上年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量总和的35%以内。拆迁安置房建设总体上要做到“房等人”,但同时也要防止建设数量过多,导致房源搁置,影响资金的周转和利用。要针对拆迁中的经济困难户,探索房屋产权多元化的拆迁安置办法。

  (八)加大调整力度,进一步优化商品房供应结构。要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高档商品房和低密度、低容积率商品住宅的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用地供应、项目审批、规划设计管理、信贷等方面要从严把关,特别是要发挥规划的调控作用,切实加强对上述项目建设的规划管理。同时要综合运用土地、金融、税收等手段,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小户型商品房,增加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供应,满足市场消费需求。

  (九)继续发挥金融对房地产业的调控作用。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房地产信贷政策,进一步加强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注重防范和化解风险,不断加大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监管力度,优先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资金需求。一方面,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中的关于房地产企业资本金制度,提高企业自有资金的比重,对未取得“四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并重点加大对“四证不齐”、“自有资金比例低”、“贷款用途不符”等违规贷款的查纠力度,把好新增房地产项目的贷款审核关。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有合理市场需求的房地产项目的信贷支持。要加强住房消费信贷管理,认真执行住房贷款利率及首期付款比例政策。要从有利于调节住房消费需求出发,密切关注相关的政策效应,既要抑制购买多套住房、高档住宅、异地购房按揭等过度消费、投机需求,又要支持符合政策及合理的房贷需求,做到区别对待,努力保证资金的有效、合理供给,扩大住房贷款的社会受益面。同时应加快建立住房贷款信息系统,对房地产信贷业务进行定期监测、分析、报告,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做到信息的互联互通,确保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

  (十)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要严格界定现行有关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订。

  (十一)进一步加强人才公寓和民工公寓的建设,为外来创业和务工人员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和环境。要按照市政府提出的人才公寓和民工公寓的建设要求,在下阶段工作中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抓好项目的实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的整顿和规范

  (十二)今年起,要在全市范围内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介及评估市场秩序开展一次专项整治和清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对违规销(预)售、违规转让、虚假广告、合同欺诈、不实评估、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等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要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制度,防范私下交易行为。对未办理备案手续而预售的商品房,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禁止办理期房转让、转按揭手续,严肃查处房地产企业违规办理变更购房人姓名的行为。

  五、继续采取措施,做好监测分析、预警预报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三)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加强对房地产特别是商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努力做好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态势的及时监控和对有关数据、情况的全面分析。建立由各级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组织的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分析市场运行情况,研究制订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和加快城镇住房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加强舆论引导,增强政策透明度,市级各新闻单位要适时对土地供应、住房供求,尤其是政府在宏观调控期间为稳定住房价格、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进行及时发布和宣传,积极引导企业的理性投资和消费者的理性消费。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