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三日中央银行台央业字第0940025497号令修正发布第1、2点条文;并自九十四年六月三日生效

一、定义

(一)称「基层金融机构」者,谓信用合作社、农会及渔会信用部。

(二)称「受托机构」者,谓受本行委托收管法定准备金之机构,为合作金库银行或该行指定承办此项业务之分支机构。

(三)称「农业行库」者,谓合作金库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及全国农业金库。

(四)称「转存款」者,谓基层金融机构在所收受之定期性存款资金中,依规定以定期性存款方式转存行库之存款。

二、信用合作社「转存款」之存款准备金计提方式,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信用合作社依本行订定「信用合作社资金转存及融通办法」第三条 规定转存于合作金库银行之「转存款」信用合作社免提法定准备金,由合作金库银行提存法定准备金。

(二)不符前款规定之转存款,信用合作社应自行提存法定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