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三日

  蚌埠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蚌发[2005]5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改组为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合署办公。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是市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政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划出的职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能划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主要职责

  经过上述职能调整,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和执行地方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对县、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编制部门预算及全市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管理和监督全市各项财政收支,负责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指导全市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制定财政性资金管理有关办法;负责财政资金的调度和拨款;拟定和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审查汇编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

  (三)管理和监督市级发展经济、项目投资、科技、环保等基金,并办理资金的拨付;研究制订国家重要商品(粮、棉、油、化肥、农药等)流通领域的宏观调控政策在我市贯彻实施意见;管理和拨补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和其他政策性补贴资金。

  (四)管理和监督全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城市住房支出和土地出让支出;参与投资、劳动工资、物价、经贸、科教、住房、土地、医疗、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改革;管理全市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监督全市彩票发行。

  (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负责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及涉税案件稽查工作;指导全市农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财政对农业投入、对农民各种补助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市级财政支农资金;负责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财务。

  (六)监督和管理全市会计工作,执行会计法律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违反会计法规的个人和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以及其它有关经济鉴证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负责会计委派工作。

  (七)负责全市国债管理工作和地方证券、金融、保险等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对全市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落实回收;负责涉外企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党政机关外事经费和财政预算内非贸易性外汇。

  (八)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财政、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九)制定全市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制度;对市本级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组织实施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或拟定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制定全市公共资源统计评价政策;建立全市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和统计评价体系;负责全市会计信息的汇总和分析评价;负责建立公共资源信息数据库工作。

  (十二)管理、指导监事会工作处工作,做好市政府派出监事及监事会主席的管理工作;负责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考核市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状况,开展对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指导县(区)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经营效绩评价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资产监督管理和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提出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监缴国有资产收益;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十四)检查、督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十五)组织实施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协调处理和仲裁、查处国有资产流失、产权变动管理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基础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内设1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制定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报告和文件的起草和修改;负责组织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财政调研、财政信息、送阅材料、信息网络建设、财政宣传和新闻发布;负责管理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办公自动化、机关财务、安全保卫及机关行政事务等工作;会同有关科室负责财政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公告工作。

  (二)综合科

  研究全市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编制财政中长期规划,拟定财力综合平衡方案,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参与工资、物价、住房、国有土地使用等制度改革;拟订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监督全市彩票发行工作;负责全市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纳入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非财政供给单位预算外资金的财务管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票据管理; 承担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协调工作。

  (三)预算科(税政法规科)

  负责预算编制和管理;编制市本级部门预算;汇总编报全市财政收支预算;根据市本级年度财政收入计划测算财力,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编制市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市级综合财政收支计划,提出市级部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根据有关科室提出的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建议,审核提出预算安排意见;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批复市本级部门预算;负责市本级部门预算的调整;负责罚没收入的管理;制定全市预算管理制度,拟定市与县区财政体制;负责市对县区的转移支付工作;指导县区预算管理及乡财政管理工作;审核本局代拟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部门制订的规章中有关财税的条款;负责财政依法治理有关事项,实施对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办理财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及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宜,负责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负责增值税退税办理工作。

  (四)国库科

  负责预算执行;负责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指导全市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制定财政性资金管理有关办法;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指导县、区总预算会计工作;负责办理国库资金的调度;统一管理市本级财政资金的银行账户;根据部门预算收支计划,办理预算内外资金的划拨;办理市级预算收入的退库;汇总编报全市财政收支决算,编制市本级财政收支总决算;负责办理与财政厅及县区财政的年终结算工作;负责国债资金的转贷、管理、使用监督;办理国家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拨款和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存拨款;管理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对地方政府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级国库管理,指导县、区、乡国库管理工作。

  (五)行政科(政法科)

  负责办理外事活动及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出国人员用汇;会同分管部门和单位筛选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统一管理分管单位预算内外收支,审核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下年度综合财政收支预算建议及编制以后年度滚动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部门和单位的决算,对部门、单位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六)教科文科

  会同分管部门和单位筛选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统一管理分管单位预算内外收支,审核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下年度综合财政收支预算建议及编制以后年度滚动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部门和单位的决算,对部门、单位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管理科技三项费用及教育费附加。

  (七)经济建设科

  管理市粮食储备部门事业费,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等专项储备经费以及风险基金;管理和拨补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牵头管理挖潜改造资金、技改贴息资金等专项经费和建设系统城建资金;参与研究制订国家重要商品流通领域的宏观调控政策在我市贯彻实施意见;负责管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参与制订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负责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负责市级重点项目财政性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参与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和投资政策研究等有关工作;会同分管部门和单位筛选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统一管理分管单位预算内外收支,审核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下年度综合财政收支预算建议及编制以后年度滚动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部门和单位的决算,对部门、单位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八)农业科

  拟订和执行全市财政支农政策;拟订和执行农业财务管理办法;管理市农业、林业、水利部门事业经费;管理和分配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和分配财政扶贫资金;会同分管部门和单位筛选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统一管理分管单位预算内外收支,审核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下年度综合财政收支预算建议及编制以后年度滚动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部门和单位的决算,对部门、单位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九)社会保障科

  会同分管部门和单位筛选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统一管理分管单位预算内外收支,审核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下年度综合财政收支预算建议及编制以后年度滚动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部门和单位的决算,对部门、单位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面的政策;管理财政性社会救灾、抚恤救济、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方面的财务和资金;管理卫生、民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经费;编制社会保障预算;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国际债务管理科(金融科)

  办理财政厅转贷给市政府的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牵头编制全市利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计划,审批和编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年度决算;制定全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参与贷款项目的申报、评估、执行、监督和检查,并负责落实还贷;负责管理贷款项目专用帐户,办理项目的报帐提款和拨款手续,并负责贷款项目国内配套资金的管理;评定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单位的信用等级,研究制定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控制警戒线和偿债准备金制度;研究和分析全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规模、结构和外债风险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措施;负责全市地方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负责全市国债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市政府统借统还外债和外国政府贷款的还本付息年度预决算和中长期计划;负责贷款的项目审核和申报,参与对外磋商、谈判与签约业务;负责对贷款项目单位在项目招标过程和委托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拟订和执行利用国外贷款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并对贷款使用与偿还进行监督与管理;研究建立政府债务偿还基金。

  (十一)农村财政管理局

  负责各项涉农补助资金的支付和监督管理;负责对乡级财政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和对涉农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负责全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负责全市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收入计划的编制;管理农村财政工作经费;管理税收征收经费、交通工具、服装、装备、税收票证;负责市本级契税、耕地占用税的直接征收。

  根据上述职责,农村财政管理局内设2个副科级职能科(室):

  1.税收征收管理科

  负责全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负责全市耕地占用税、契税年度收入计划、税收决算的审核、汇编及收入完成情况的分析;负责征收市本级契税;负责管理村级办公经费、村干部补贴和农村五保户供养等财政性资金;负责对农民的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大型农机购置补贴等资金的支付工作;负责管理农村财政工作经费;负责制定乡镇财政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负责乡镇财政所业务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

  2.稽查科

  负责对全市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的稽查;负责征收经费、税票的管理;对全市乡镇财政管理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国家涉农政策的落实、涉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乡镇政府和行政村的债务清理、统计、审查、核销的日常管理工作;查处有关违反国家涉农政策的案件。

  (十二)会计科

  监督和管理全市会计工作;宣传贯彻实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研究提出会计改革的政策建议;监督检查各单位会计工作、会计资料情况及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对违反《会计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组织、指导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负责全市高级会计师申报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以及其它有关经济鉴证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负责会计委派工作;负责财政会计学会和珠算学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统一管理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执行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及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年度及中长期开发规划,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管理和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项目的申报、评估、审批、实施、检查、竣工验收、建后管护工作;汇总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统计报表,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会同有关单位检查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的调查研究和人员培训,办理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十四)政府采购科

  承担全市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执行工作;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规章制度的制订、采购事务的协调和管理;负责政府采购统计与分析,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和收集,政府采购检查监督与审计等;负责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取得市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进行资格认定;负责处理市级政府采购中的举报和投诉事宜;负责政府采购的业务培训工作,并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工作。

  (十五)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设置、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考核、任免、培训、奖惩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属单位有关人员的调配、考核、任免、奖惩工作,并对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进行管理;负责局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财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实施局机关工作目标考核和评选表彰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干部培训规划;贯彻执行离退休人员的政策待遇,负责局机关、局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工作。

  (十六)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监督的具体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全市财税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直接监督检查全市行政、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财务收支工作,并对查出的问题依法处理;会同有关科室监督检查市级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各项财政收入的征管和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监督全市各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组织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情况进行核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违反财经纪律、财税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检查处理及违纪款项的收缴入库工作;受理对违反财政税收政策、法令、制度的重大举报事宜,查处重点违纪和打击报复案件。

  (十七)企业科(市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科)

  负责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负责拟定企业财务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办理市属企业有关政策性补贴工作;管理授权经营企业集团、授权投资机构及其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国有股权);负责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参与国有企业改制、股份制改组等工作,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负责国有企业产权界定,进行产权登记,对国有资产转让行为进行监管,监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对国有企业产权纠纷进行调查处理和仲裁,核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和数额,并组织实施;制订考核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汇总企业财务信息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信息;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指导县(区)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选派和考核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工作。

  (十八)市国资委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科

  拟订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及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批工作;研究拟定国有资源资产化管理的规章和制度;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公共资源统计评价规定;建立全市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和统计评价指标体系;负责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建立公共资源信息数据库;协调仲裁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汇总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信息;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进行监管。

  (十九)市国资委政策法规科

  拟订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和制度;审核市直各部门制订的规章和制度中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的条款,监督检查各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负责全市资产评估机构的行政管理及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审核;调查处理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负责全市国有资产统计汇总分析工作;培育发展并监管全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组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和调研工作;对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行政编制48名,保留事业编制4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会计师1 名;市国资委副主任1名;财政监督检查局局长(副县级)1名,农村财政管理局局长(副县级)1名;科级领导职数4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单列5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单列3名,其中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市财政支付中心(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编制35名调整为30名。

  (二)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监事会工作处更名为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事会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