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农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三日

  蚌埠市农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蚌发[2005]5号),设置蚌埠市农业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划出的职能。原市乡镇企业局承担的指导乡镇企业发展的职能划入市经济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经过上述职能调整,市农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调研;研究拟定我市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各产业)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流通及农村信贷、保险、财政扶持等政策。

  (四)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集体财务、集体资产和减轻农民负担、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五)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及农业信息系统建设;组织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负责农业统计;预测并发布农业各行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状况等农业农村经济信息。

  (六)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研究拟定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农科教统筹协调工作;管理、推广农业科技成果;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参与拟定农业各产业的地方技术标准及产品质量标准;组织指导农机化管理及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八)负责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和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管理;组织协调动植物的防疫、内检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兽医医政和兽药(鱼药)药政、药检以及渔政、渔港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农业外事和有关农业方面的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以及国外智力引进工作;综合利用WTO农产品协议的规定,研究对农业的保护和支持措施,扩大农业对外开放领域,提出主要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建议;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农业利用外资项目工作;组织实施出口创汇农业。

  (十)依法监督管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渔业水域的开发利用;负责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监督管理农村能源及其开发利用。

  (十一)组织农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审工作及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组织农业、农村基层干部的继续教育和农民技术培训;指导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农村经管队伍及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主管农业、牧业和渔业宣传工作。

  (十二)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及饲料工业的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农业、牧业、渔业三场(所)管理及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承担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委员会内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处理委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委属单位的联系与协调;负责文电、政务信息、督查、保密、信访、档案、保卫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外事联络和接待工作;组织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的起草;负责委机关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工作;负责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拟定委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人事宣传科

  负责干部队伍建设管理;承办委机关并管理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农业宣传工作;指导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农村经管队伍建设;负责全市农业系列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评审和农民技术员技术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承担引进国外农业智力工作;负责劳动工资统计和职工出国出境政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政治思想工作;负责机关和委属单位干部年终考核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财务科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政策;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委机关各项资金;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管理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及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指导全市农业、畜牧、水产单位的财务会计和农牧渔场(站)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单位医保、住房公积金等工作。

  (四)农村经营管理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管理和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负责全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负责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和审计,指导乡镇农经站村集体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农村经济收益分配预测和统计;指导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五)政策法规科

  负责检查全市贯彻国家、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及落实市委、市政府农业工作部署的情况;组织农村政策调研;负责农业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协调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及队伍建设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复议、诉讼工作。

  承担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协调工作。

  (六)发展计划科(农业区划办)

  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按管理权限,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重大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农业产业政策,协调农业产业结构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与综合平衡工作;负责农村经济运行状态分析;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农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

  组织全市农业资源的调查、区划和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实施农作物品种资源、畜产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七)农业产业化指导科(外事外经科)

  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承担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和名牌农产品的认定及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省名牌农产品的申报、推荐和管理工作;承担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研究国外农业发展动态;研究WT0规则,提出主要农产品及重要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建议;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农业招商引资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农业利用外资项目工作;组织实施出口创汇农业。

  (八)市场信息科(市菜篮子工程办公室)

  研究拟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农业综合统计;负责农村经济运行状态分析,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网络建设。

  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制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蔬菜产业生产及结构调整;指导蔬菜科技推广及项目建设;组织拟定农业各产业的地方技术标准及产品质量标准,并指导实施;参与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

  (九)科技教育科(农科教办公室)

  研究拟定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的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承担农科教统筹协调工作;参与农村劳务输出管理;管理、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协调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和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管理;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社团工作;组织协调农业、农村基层干部的继续教育和农民技术培训;负责绿色证书发放及农民体育工作。

  (十)农村能源和环保办公室

  研究制定全市农村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监督管理农村能源,负责全市农村新能源的开发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新技术推广;指导、服务农村能源产业企业;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业各产业产品和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推荐申报工作。

  (十一)农业办公室

  研究提出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建议;指导种植业生产及结构调整,研究提出并组织落实种植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提出耕地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指导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安排;组织化肥、农药、种子、农膜等产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监督管理;组织种子及其资源引进、试验工作;指导农业植物内检工作;协调全市种植业病虫测报、疫情监测及突发性病虫害的防治工作;管理种植业建设项目和技术推广项目。

  (十二)畜牧水产办公室(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研究提出畜牧业、渔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建议;指导畜牧业、渔业生产及结构调整;研究提出并组织落实畜牧业、渔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渔船检验及鱼药药政药检工作,协调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指导做好水产流行性疾病的监测预报及防治;组织实施畜产资源、草地资源、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拟定渔船、渔机、网具的建造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实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鉴定、引进、推广应用畜牧、水产科技成果;负责饲料行业重大技术改造工作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农业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34名,保留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总农艺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单列2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单列5名,其中,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的配备,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原市乡镇企业局所属企、事业单位划入市经济委员会管理。

  (二)原市乡镇企业局机关离退休人员11名划入市经济委员会管理。